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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案例吓人一身冷汗!你可能涉嫌非法行医

 灵魂医学 2019-12-15

今年8月24日,泰兴市张桥镇郭桥村卫生室的村医张医生,向江淮医学反映,他今年正月里出诊,为一名卧床不起的老太挂水。

不料,6月25日老太的女儿却向当地卫健委举报了他。

8月21日他收到了泰兴市卫健委下达的行政处罚決定书,对他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是:村医的执业地点是在村卫生室,出了卫生室行医就是违法。在病人家里不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执业地点,属于超范围非法行医。

据张医生向江淮医学反应,他自1987年从事乡村医生职业至今。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质,并注册于郭桥卫生室医疗机构,是一位在基层医疗卫生战线工作32年的老医生。

今年2月初,因为天气寒冷,当地谭某珠的母亲张某珍长期卧床不起、无法行动多年,不小心摔下床致胫骨从膝关节裸露出来,不能去卫生室输液,谭某生、谭某珠兄妹多次打电话要求他出诊,为其母亲张某珍输液。

经村卫生室工作人员集体商讨,为满足病人需求,方便病人就医,解决病人的疾苦,减少医患矛盾,切实服务好当地广大群众,同意由张医生上门为该病人服务,输液药物均来自卫生室,从2019年2月7日到2月12日共计6天。

令张医生怎么也想不到的是,6月25日,原先恳请村卫生室到家为她母亲输液的患者女儿,却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举报他出诊输液。最终导致张医生被行政罚款5000元。

对于这一处罚,张医生不服。

他认为自己践行一个乡村医生的护卫健康网底职责,满足基层广大群众的需求和解决当地广大群众的疾苦,解决一方群众看病难、看病贵,考虑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针对患者的特殊情况,进行上门诊疗服务,这与国家卫健委的精神要求一致,并没有抵触。要是这样都属于超范围非法行医的话,那今年医师节被中国医师协会表彰和弘扬的“白求恩式好医生”,以及近日被国家卫健委表彰的“中国最美医生”四川省炉霍县乡村医生谭晓琴,他们都是长年累月走村串户的出诊,上门到家服务啊!他们的这些医疗行为都不是发生在村卫生室,难得也是超范围非法行医?

因此,张医生申请了行政复议。

今年12月2日,泰州市卫健委下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

我仔细看了一下复议决定书。

其中,有一个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张医生所说的“出于患者家属的多次恳求,卫生室派张医生给张某珍输液”,但2019年6月25日下午15:30,卫健委接社会举报,称张桥焦荡乡村张医生无证行医(上门挂水),经查,张医生是张桥镇郭桥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但是,在其被举报的诊疗场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也就是说,张医生有行医资质,但是上门输液,不在法定行医地点。

对此,张医生给出的解释是“卫生室派他前往患者家中诊疗的”。

但是,他的这一说法,经卫健委调查核实,不实。

为什么呢?

因为这是患者与郭桥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谭某二人私下签订的。而郭桥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为焦荡卫生院院长刘某,焦荡卫生院并未委派申请人前往张某珍家从事诊疗活动,这有焦荡卫生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证。因此,张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故而,张医生“上门给病人挂水是经村卫生室是经村卫生室工作人员集体商讨,同意由他上门为

病人服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大家看明白了吧?

也就是说,村卫生室的法律主体在辖区卫生院,卫生院院长才是法人代表,而不是卫生室室长。村医的一切执业活动必须经卫生院许可批准,否则属于个人行为,尤其是超范围、超地点进行诊疗活动。

而对于张医生提出的“自己出诊上门为患者输液,与2019年医师节新闻报道《白求恩式好医生》、《9岁男孩飞机上突发过敏,巧遇钟南山》等情节性质相似。乡村医生的基本职责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特殊患者的服务及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服务、家庭医生莶约服务等,与国家卫健委的要求一致”这一问题,有业内人士指出,在北京首都宾馆召开的“第三届中国医学人文大会(2019)”是由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人文医学专业委员会、白求恩精神研究会、《中国医学人文》杂志社共同主办的。也就是说,出诊乡村医生在会上获得的荣誉称号是由中国医师协会评选和授予的,不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或医疗行政部门授予的。这是中国医师协会对乡村医生的肯定和褒奖,但协会不是医管行政部门。

对于张医生的遭遇,有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这件事为我们所有村医,包括公立医院的医生提了个醒。每一位乡村医生都值得敬重,就像每一位临床医师、医护人员、医技人员都值得敬重一样。但是法条就是法条,不可僭越。诊疗规范、临床指导原则,都是基于无数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对法律法规我们必须要有敬畏之心。

乡村医生是被求助与他的患者家属举报的,这一点,的确让人愤愤不平。但查询法规后,张医生的行为确实是违法。网上也确有因在家输液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例!

2001年原卫生部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犯罪主体条件征询意见函》中提到的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是这样复函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于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

但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1、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2、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3、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依照此法律解释,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外提供一般性的、未经法人代表批准的普通诊疗服务,确实是违规行为。

那么,张医生的行为可否适用于紧急避险原则呢?

有法律人士解释,有三个法规对紧急避险作出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觉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一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危重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同时也明确规定:对患者进行现场急救的,即便不是在执业注册地点,也不属于非法行医。

但本案张医生出诊及输液行为不符合上述的三项“急救处置”情况。依据法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法不容情,网上查一下就知道,家中输液导致患者死亡案件很多,所以立法没有错误。而且5000元也不是顶格处罚!

民不举、官不究,张医生是被自己精心治疗的患者家属举报的,这才是让人愤愤然而为之不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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