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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该从何时开始起算?

 麦可达 2019-12-17
经授权转载自:老孙聊风控
作者:孙自通

一、问题的由来

关于保证期间起算的问题,笔者之前曾经写过几篇文章《保证人诉讼时效何时起算?——保证期间VS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后果!》、《保证期间约定成2年还是3年?——超过3年是否有效》等文章。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我们今天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在保证反担保中,保证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如何起算。

备注:本文仅讨论本担保为保证担保。

二、目前的主流观点

目前的主流判决认为:反担保又被称作求偿担保,是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实现追偿权的一种担保,保证人代偿后才享有对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保证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

三、相关典型判例

01
案例1:什邡市龙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债务追偿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78号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反担保是为了保障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责任的履行应以保证人已履行担保责任为前提。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二者适用的起算规则不同,反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欣融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前代偿本案所涉借款。故本案反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应从该日起计算。

02
案例2: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苍晓刚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担保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166号

【裁判意见】

四川高院认为:反担保的主债权是担保人向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的向反担保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反担保债务80万元没有约定履行期间,考虑到保证期限的设置是为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宜以反担保债务80万元债务最终确定之日确定主债务届满之日,即自2012年9月19日起算两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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