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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房屋买卖未达成,也需付中介费!违约需谨慎

 钱首相小泉 2019-12-17

购房是一件非常繁杂的事情,因此很多人都会选择中介,因为中介手中掌握着大量房源,且专业经纪人对交易流程更加清晰。

但是,日常生活中还是会出现很多在购房中下,由居间服务费引发的纠纷案件。

那么,房产未实际成交,是否需要支付佣金呢?答案是肯定的。

案例1

在一起中介费纠纷中,卖房人高先生、买房人刘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同日,高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

之后刘先生未能买成房屋,因此没有支付中介居间服务费9万元。最后,法院判令刘先生支付中介费1万元。

案例2

王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广州天河区的某物业,并于当日与业主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支付定金3W元。同日,王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为5W元。

但随后王先生投资的股票大跌,为摊低股票成本,王先生又反悔,没有交易成功,而与业主私下进行了和解,但是中介公司还是凭借《合同》向王先生讨要了中介费用。

案例3

中山刘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价值328万元的房子,在三方签订合同后,刘先生又反悔,最终没有交易成功。但是,中介公司还是凭借《合同》向刘先生讨要近10万元中介费。

法官释法:房屋买卖未达成,也需付中介费!违约需谨慎

案件焦点:是否促成合同签订

在这些案件中,关键点在于中介作为居间服务人,是否促成了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完成服务内容。

法院审理查明,居间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完成标准为:

(1)提供房屋买卖信息;

(2)提供与买卖房屋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

(3)协助买卖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

(4)协助并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释法:房屋买卖未达成,也需付中介费!违约需谨慎

在案例1中,买卖双方确认已提供上述(1)(2)(3)(4)项服务,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合同目的是购买房屋,中介虽提供了居间服务,但并未促成该项交易的实际成交。

且中介人员未对购房人资质进行审查,未充分履行其居间职责,从公平角度考虑,中介的居间服务费金额理应予以酌情减少。

在案例2和案例3中,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涉案房屋最终没有交易,也不影响卖房者向房产中介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

法官释法:房屋买卖未达成,也需付中介费!违约需谨慎

法官释法:《合同法》规定公平原则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房产经纪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从《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考虑,买房人与中介公司有了相关约定,但是在房屋未实际成交的情况下,考虑到中介公司履约情况、买房人签约目的以及合同未成交的原因等因素,买主还是有需要向房产经纪人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

而大部分律师认为,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客户造成的,他们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房产经纪人可以追要合理的佣金。

另外中介公司作为交易的第三方,会对买卖双方身份的真实性、房产证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替购房者承担了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所以,各位购房客们,即使你看不到房产中介的努力与尽心,也不得不看到法律的威严,违约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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