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报案例3】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如何认定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半刀博客 2019-12-19
【公报案例3】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如何认定生产者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生产者 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法定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马水法诉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案
本期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生产者应对其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其自行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不能成为其免责之法定事由。生产者不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5日,王岗将其驾驶的案涉车辆送至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维修站进行水箱维修。因该车水箱位于驾驶室下部,该修理站维修工马水法在将驾驶室举升起来后,进入驾驶室下面修理水箱的过程中,案涉车辆驾驶室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导致驾驶室落下将其砸伤。马水法住院治疗17天,经治疗诊断为:创伤性截瘫,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截止2013年8月1日,共花去医疗费89989.6元(其中,马水法出具并主张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86007.6元,王岗另提供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3982元)。

另查明,案涉车辆生产厂商为陕西重汽公司,该车系鸿安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购买。事故发生之时,该车已进行了正常的年检,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案涉车辆驾驶员王岗持有B2驾驶证,并拥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案涉车辆自购买后未进行过改装。

审理中,陕西重汽公司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案涉车辆的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断裂的部件确系其原厂部件,但案涉车辆整车及其零部件在出厂前均通过了质量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导致驾驶室向后落下砸伤马水法的原因是由于其未将驾驶室举升至正确位置,故陕西重汽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马水法则认为其已经按照正确的操作规范将驾驶室举升到位,陕西重汽公司生产的案涉车辆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致使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才是其受伤的原因。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赔偿马水法伤后损失的医疗费86007.6元;驳回马水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1. 关于产品缺陷的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马水法在修理案涉车辆水箱的过程中,该车辆驾驶室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导致驾驶室落下将马水法砸伤。对此,陕西重汽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生产的案涉车辆和零部件为合格产品,但其提供的车辆检测的合格证及零部件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均系陕西重汽公司内部自行出具,且经法庭释明后,其并未对案涉车辆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零部件的断裂原因申请司法鉴定,故应推定为案涉车辆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零部件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2.关于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陕西重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对于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马水法因案涉车辆产品缺陷受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陕西重汽公司应对马水法因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关于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故对于陕西重汽公司认为案涉车辆购买于2010年,已过两年质保期,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