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案涉车辆生产厂商为陕西重汽公司,该车系鸿安公司于2010年9月18日购买。事故发生之时,该车已进行了正常的年检,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案涉车辆驾驶员王岗持有B2驾驶证,并拥有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案涉车辆自购买后未进行过改装。 审理中,陕西重汽公司认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案涉车辆的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断裂的部件确系其原厂部件,但案涉车辆整车及其零部件在出厂前均通过了质量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导致驾驶室向后落下砸伤马水法的原因是由于其未将驾驶室举升至正确位置,故陕西重汽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马水法则认为其已经按照正确的操作规范将驾驶室举升到位,陕西重汽公司生产的案涉车辆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致使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突然断裂才是其受伤的原因。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陕西重汽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存在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对于生产者是无过错责任。马水法因案涉车辆产品缺陷受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陕西重汽公司应对马水法因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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