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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就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作出特殊规定,因此,在实体性法律规范和程序性法律规范均未对“产品存在缺陷”这一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最高...
【公报案例3】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如何认定生产者的侵权责任?对此,陕西重汽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生产的案涉车辆和零部件为合格产品,但其提供的车辆检测的合格证及零部件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均系陕西重汽公司内部自行出具,且经法庭释明后,其并未对案涉车辆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零部件的断裂原因申请司法鉴定,故应推定为案涉车辆举升...
北京中院判例:保修期内 停放期间自燃,即可证明汽车存在缺陷。故此,综合上述产品缺陷认定的标准,可以判断涉诉汽车在停放期间发生自燃事件本身,即已初步证明汽车存在质量缺陷,并不符合人们对于汽车安全性的正常期望。与牛某相比,一汽公司作为汽车生产者,无疑具有更为专业完备的汽车知识和举证能力,故如一汽公司认为汽车不存在缺陷,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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