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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用这种方式催收物业费?赶紧叫停!附:法律依据

 _醉卧流云_ 2019-12-19

早在1998年,我国就开始实施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电网企业直接供电,老百姓直接向电网交电费。

陕西省西安市华清园小区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从2018年10月开始,业主严先生表示,每次只能买10度电,每个月最多买15次,至今已经买了200多次电。即便如此,电还是不够用。

              

很多住户告诉记者,去年,由于物业费涨价和暖气温度也不达标,大家拒绝缴纳相应费用。于是,物业想出了限电的方式,强迫大家妥协。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除了限电,物业公司还存在一个更为普遍的违法行为——涨价。业主黄师傅表示,统一价是四毛九分八,对于物业收费为五毛七,多收了八分钱,也就是说,华清园小区近2000住户,按每户每月150度电的平均水平来计算,一度电多收8分钱,一月就多收了两万四千元。

               

梳理之后,可知,涨价部分是物业收取的公摊部分的电费,如果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也无可厚非。主要争议点还是,欠费业主抱怨物业公司想通过这种方式,迫使他们交物业费。

当然,通过这些年的普法宣传,大家也都知道:业主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采取限电的方式督促业主交费,这是不合法的。

除非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业主欠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停水停电。

【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公司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但没有权利随意停水停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根据《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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