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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责任分担是否考虑“事故参与度”?

 柳林1211 2019-12-19

真实案件:

当事人廖某与茂名A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一案,该起事故中当事人廖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茂名A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廖某一审向茂名市某区法院提

当事人廖某伤残系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因果关系是明确的。如果没有该起的事故,显然是不会造成当事人廖某三级的严重残疾。在南天司法鉴定报告中虽显示了参与度为41%—46%,但也足以说明了当事人廖某的残疾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损失。

司法机构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参与度,仅是鉴定机构参照医学知识作出的参考意见,不等同于法律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两者不能划等号。况且划分责任的比例,按照《最高院审理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的是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显然,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参与度来划分责任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据《侵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的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应当根据受害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错过进行分析。但在本案中,受害人当事人廖某是没有任何的过错的,受害人当事人廖某在交通事故中是不承担事故责任的。

二、关于误工费,一审法院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廖某一审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住院了23天及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若按照上诉人所说应当计算至治疗终结后的第15天,那么本案计算误工费时间绝不可能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13天。当事人廖某的治疗至今也是尚未终结,中山眼科大学的医嘱建议术后半年内随时复诊及半年后要做取油手术,至今当事人廖某也没有做取油的手术。显然,被上诉人廖某的治疗尚未终结的。

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当事人廖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代理结果: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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