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 万一失业了怎么办? 符合条件的话 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帮您渡过生活难关 那么 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该怎么申领呢?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那么,能领多少呢?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3、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目前厦门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700元,按此计算,我市今年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分为三档: 1、 累计缴费年限满一年不足五年的,发放金额为1445元; 2、累计缴费年限满五年不足九年的,发放金额为1530元; 3、累计缴费九年以上的,发放金额为1615元。 一、窗口办理。符合失业金申领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办理完停保减员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原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二、网络办理。如果是2003年7月以后首次就业参保的失业人员,现在有了新渠道,可直接登录市人社局官网(http://hrss./)的网上办事大厅,自助申领失业保险金,足不出户便可办好一切手续。 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办理成功后次月起每月23-25日通过银联转入失业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六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尽管有这份 “失业保险金”可以救急 还是要尽快找到工作哦! 人社君这些微信也很有用哦~ ☟ 来源: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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