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在哪里,是在合伙企业所在地,还是在法人合伙人自身所在地,还是可以自行选择? 【中国财税浪子】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应分的所得不是单独缴纳所得税,而是与法人合伙人自身的所得汇总在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纳税地点仍以其自身登记注册地点为纳税地点,而不是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地点。 比如,法人合伙人的注册地址是在深圳市,该法人合伙人与其他的合伙人一起在江西景德镇注册了一家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的来自该合伙企业的应税所得的纳税地点不是在江西景德镇,而是在深圳市。 这里需要批驳一类非常“奇葩”的论调。我们假设北京的法人合伙人投资于中部某省某县的合伙企业,该某县的税务机关认为既然法人合伙人投资于该县的合伙企业,该县的合伙企业就成为法人合伙人在某县的分支机构,即使该分支机构不需要单独在该县缴纳企业所得税,也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将合伙企业作为其分支机构的一部分在当地就地预缴一部分所得税。其实,合伙企业不是公司法中的分公司,不构成法人合伙人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并不适用跨省汇总纳税机构就地预缴的相关政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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