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27讲_征收管理(1)

 昵称52416335 2022-04-29

第十二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一般标准

企业登记注册地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

有机构、场所+有联系

机构、场所所在地

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

选择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

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有场所、无

联系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二、纳税期限

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 11 日起至1231 日止

2.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 1 个纳税年度

3.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 1 个纳税年度。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申报表结清税款。

(二)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经营: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例题·单选题】企年度中终止营活动办理企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2019年)

A.        自清算完成之日起 30 天内

B.        自注销营业执照之前 30 日内

C.        自终止实际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

D.        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 15 日内

【答案】C

【解析】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 6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1.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预缴税款。

2.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汇总纳税

1.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3.母子公司的盈亏不能汇总计算,总分公司的盈亏可以汇总计算。

4.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50%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  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5.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 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 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跨地区营汇纳税企业所得税收管规定计算分支业所得税分比例需要考虑的因素(   )(2019年)

A.职工薪酬B.期间费用C.营业收入D.资产总额E.利润总额

【答案】ACD

【解析】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顺序:

(1) 合伙协议约定;

(2) 合伙人协商决定;

(3) 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4) 平均分配。

4.     201911 日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经营所得项目。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2021 年新增

5.亏损抵减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一)相关概念

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陆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 在中国内陆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2.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

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3.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1.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2.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 10

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