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影响着劳动者退休以后的养老等诸多待遇,是为自己的老年生活上的一道“保险”。然而职场中,却有许多公司正在有意无意地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的内容全都是重点、要点、知识点,大家一定要认真看! 以下几大陷阱要注意! ▼▼▼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 或最低工资标准做基数为职工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职工的缴费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如今有些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职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一般都是写明职工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单位将社保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职工。 这样的做法同样是违法且不合理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缴费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个人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职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备注:个人自行办理的,只能是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余的是不能以个人名义参加。 《社会保险法》第58条、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保费。 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等。 可见,职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理由。 单位这种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的,职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理《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每天更新最新相关运势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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