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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法学方法论

 激扬文字 2019-12-22

论证是法律人的技艺,是吃饭的技能。法律人之间的争论,除了事实到底如何之外,更多地争论就是关于概念的论证,也就是某一事实到底应不应该、能不能够归属于某一概念之下。

一、法学方法论传统分类

以拉伦茨为代表的德系法学方法论将法律论证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法律法律规则的解释、基于规则的漏洞填补和超越规则的法的续造。

(一)法律规则的传统解释

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是萨维尼开创的法律的传统解释规则,如文义、体系、历史、目的解释方法。

1、文义。

2、体系。

3、历史。

4、目的。

5、合宪性解释。

6、比较法解释。

(二)基于规则的漏洞填补

1、类推

2、目的性限缩

3、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该条款虽然具备规则的形式,但其构成要件属于不确定的概念,在适用时必须进行价值补充。而价值补充应当根据具体情事,依社会一般的秩序观念和伦理道德为标准,作客观的价值判断,并公开其理由。

(三)超越法律规则的漏洞填补

在此阶层司法者居于主导地位,立法者并未提供具体的规则指引,需要结合各种情况进行实质理性的思考。

1、习惯法。

2、指导性案例。

3、法律原则。

(四)法外论证

法社会学、自然法学等。

二、根据文义可能的分类

前面的分类是根据方法的分类,此部分根据解释的结果来进行分类。有些书籍将方法和结果混淆在一起,造成了人们对法学方法论学习的困难。

法律以文字为载体进行体现,文字必有其含义,含义必有其范围。一个法律概念有其核心,有其两可的模糊边缘,边缘之外还有无论如何够不到的文义之外。

根据解释的结果和文字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目的性限缩

2、限缩解释

3、扩张解释

4、类推

5、依照法律原则进行续造

6、法外空间

图示如下:

分别解释如下:

1、目的性限缩

就是说法律规则白字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但是教条地依照文义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从而应该对核心文义进行限缩,再挖一个例外的小洞。比如,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父亲赠与5岁儿子房产,明明白白在规则的文义之内,但依据该条规制的目的和整个法的精神,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

2、限缩解释

将规则的范围限制在核心文义。

3、扩张解释

将规则的范围扩张至模糊边缘。

4、类推

文义之外,规则的精神和同等类似情形之内。

5、依照法律原则进行续造

规则的同等情形或类似情形也无法涵盖,只能诉诸于原则。

6、法外空间

法律原则也不拟调整,属于法外空间。

三、解释立场与解释方法

(一)解释立场

片面的深刻胜过全面的肤浅。民法上甲说乙说纠缠不清,盖因立场不明。经由立场的思考才能达到深刻的权衡和居中。

这幅图的含义是:这幅图的意思是说:对于原告,总是应该尽其所能把事实和请求权基础联系起来,而把抗辩排除出去。被告则相反。法律原则,事物本质等等只在限缩或者扩大请求和抗辩的范围内起作用。谁如果单单以法律原则来请求或判案,和裸泳区别不大吧。

(二)占有人的解释方法

以王泽鉴先生书中的一则案例作为介绍。

案例事实:甲晨间在台大校园散步,乙在附近遛狗,与遛狗的朋友闲聊,甲靠近狗,狗咬伤甲。由狗,咬伤人等案例事实特征,可以指向台湾民法第 190 条:动物加损害于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对于190条占有人如何解释,在本案中就有几种解释方法。

1.文义是解释的基石,惟概念用语具多义性。如民法第190条所谓动物「占有人」是否包括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不能确定,从而须再进一步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加以阐明。

2.历史解释有助于探讨法律规范意旨。法律解释应尊重立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惟民法历次草案及现行民法的立法理由书,未臻详尽,历史解释的方法甚受限制,例如关于民法第190条所称动物「占有人」,于立法理由书均未作说明,无法采为解释的参考。

3.体系解释主要功能,在于依法律体系上关连去探求法律规范意义,并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法律外在体系在法解释学上的价值,不宜过分高估,而以之作为惟一或主要依据。例如不能径直以物权法上占有的概念解释民法第190条动物「占有人」,而认其包括间接占有人,或不包括占有辅助人。

4.比较法对于我国现行民法的解释,具有特殊意义,现行民法上若干重要争议问题常可藉比较法加以澄清。

5.法律文义上的疑义,倘不能依法律体系、立法理由或比较法解释予以完全澄清时,须再进一步探求立法目的。如民法第190条之立法目的,在使对动物有事实上管领力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所谓动物「占有人」,应解为除直接占有人外,尚兼指占有辅助人,但不包括间接占有人在内。

6.「符合宪法解释」系属体系解释,惟亦可作为目的解释之一 种,无论如何,其于法律方法上解释居于优越地位,期能实现基本权利的价值,此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及概括条款的具体,特为重要。

(三)基于立场对方法的选用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请求损害赔偿,自然是希望承担责任的多一点就多一些保障。而作为潜在的被告,则是希望把自己排除出去。实在排除不出去,就只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来免责。

原告可能支持的观点: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及占有辅助人。 

潜在被告可能支持的观点:

作为动物所有人会说: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占有辅助人,但不包括间接占有人,其主要理由系此项侵权责任乃以对于动物的管领力为基础,占有辅助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与直接占有人无异,占有辅助人既有事实上之管领力,自亦不能不负责任。我虽然是所有人,但已经委托他人进行管理,没有事实上的管理能力。

作为直接占有人会说:我只是替所有人管理几周,我也尽到了管理责任,我应承担责任。况且,我雇了占有辅助人进行管理,我也没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作为占有辅助人会说:占有人更应从狭义解释,系指为自己之经济上、娱乐上或运动上之利益而使用该动物之人而言。若仅为物之占有,而于己并无利益者不在此列。我自己只是替别人临时照看几周,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

王泽鉴先生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关于民法第190条规定的动物「占有人」,学者见解极不一致,所有可能的解释,均经提出,充分展现法学者的想象力。关键问题在其判断标准。依本条但书规定:「……但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管束,或纵为相当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可知系以事实上管领力为判断标准。准此立法意旨,直接占有人为本条所称的占有人,自无疑问。至于间接占有人(如出租人)对于动物既无事实上之管领力,应非属本条所称的占有人。梅仲协先生认占有人应限于为自己之经济上、娱乐上或运动上之利益而使用该动物之人,系采德国通说对德国民法第833条关于动物持有人 (Halter)的解释,亦有所据,惟「占有人」主义上不同于「持有人」,似难作同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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