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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使用说明书

 zjshzq 2020-06-27
    法学方法论是研究针对个案如何进行法律适用的学问,也被称为《民法典》的使用说明书。研究和适用《民法典》,须臾离不开法学方法论的熟练掌握和应用,本文就简要勾勒一下法学方法论的概貌。
    

一、三阶层的法律论证方法
法律规范构成了法律适用的关键和核心,本于法律规范而从法律规范推及开来,体现了立法和司法的职能分工,体现了法的安定性的价值,体现了法律适用的形式理性因素,有助于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原则的贯彻落实。结合恩斯特·A.克莱默的“三阶层的法律发现方法”(详细内容见〔奥〕恩斯特·A.克莱默:《法律方法论)》,周万里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我们构建了三阶层法律论证方法:分别是法律规范的传统解释、基于规范的法官法、超越规范的法官法。

(一)法律规范的传统解释
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是萨维尼开创的法律规范的传统解释方法,如文义、体系、历史、目的解释方法,再加上合宪性解释和比较法解释两种方法,在规范的文义范围内,综合各种解释因素确定规范意旨。
1.文义。
2.体系。
3.历史。
4.目的。
5.合宪性解释。
6.比较法解释。

(二)基于规范的法官法
在这一阶层,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协力,一方面需要考虑法律规范的文义指引,另一方面司法者还要深入探究立法目的,为了实质理性可能要适当超越或违背文义的范围,或者对一般条款进行具体化的操作。具体包括:
1.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该条款虽然具备规范的形式,但其构成要件属于不确定的概念,在适用时必须进行价值补充。而价值补充应当根据具体情事,依社会一般的秩序观念和伦理道德为标准,作客观的价值判断,并公开其理由。
2.当然解释。
该情形虽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却通过可比较的法律规则予以明确,又包括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
3.目的性扩张。
规范的法律后果符合该案,但是案情却不能完全涵盖在规范的构成要件之内,通过探究立法目的而扩大构成要件,从而适用该法律后果。
4.类推。
类推解释处理的情形是规范的法律后果符合该案,但是案情却不能涵盖在构成要件之内,通过探究立法目的而将法律后果适用于该案。
类推与目的性扩张的区别是后者只是扩张了个别构成要件的含义,而类推则直接基于一般化的法律目的将法律后果适用于该案。
5.目的性限缩。
案情能够涵盖在构成要件之下,但是法律效果却不符合立法的目的,从而对构成要件做出其核心文义之内的特别限制。
6、习惯法。
习惯法是不成文的规范,在这方面立法者没有提供具体指引,需要法官自己审查适用。又由于习惯法具有法的确信,所以优先于指导性案例。

(三)超越规范的法官法
在此阶层司法者居于主导地位,立法者并未提供具体的规范指引,需要结合各种情况进行实质理性的思考。
1.指导性案例。
2.法律原则。
3.学说与法理。
4.法外论证。

二、文义与解释结果
前面的分类是根据方法的分类,此部分根据解释的结果来进行分类。有些书籍将方法和结果混淆在一起,造成了人们对法学方法论学习的困难。
法律以文字为载体进行体现,文字必有其含义,含义必有其范围。一个法律概念有其核心,有其两可的模糊边缘,边缘之外还有无论如何够不到的文义之外。
根据解释的结果和文义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目的性限缩
2.限缩解释
3.扩张解释
4.目的性扩张
5.类推
6.依照法律原则进行续造
7.法外空间
分别解释如下:
1.目的性限缩
就是说法律规则白字黑字写的明明白白,但是教条地依照文义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从而应该对核心文义进行限缩,再挖一个例外的小洞。比如,禁止自己代理的规定,父亲赠与5岁儿子房产,明明白白在规则的文义之内,但依据该条规制的目的和整个法的精神,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
2.限缩解释
将规则的范围限制在核心文义。
3.扩张解释
将规则的范围扩张至模糊边缘。
4.目的性扩张
规范的法律后果符合该案,但是案情却不能完全涵盖在规范的构成要件之内,通过探究立法目的而扩大构成要件。
5.类推
文义之外,规则的精神和同等类似情形之内。
6.依照法律原则进行续造
规则的同等情形或类似情形也无法涵盖,只能诉诸于原则。
7.法外空间
法律原则也不拟调整,属于法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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