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将股东“除名”即将该股东的股权强制转为他人持有,其本质是对股东股权的强制转让。其实股东“除名”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强制转让本身也包括法律规则下的强制转让和 依照双方约定下的强制转让。 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股权只有通过司法强制程序事由或法律规定的股东主动要求公司收购的法定事由出现,且股东实际依法提出了上述请求的情况下才发生有条件的股权强制转让。而双方约定的前提下,在约定条件下是否可以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意见实务操作方法如何,笔者将进行下一步的阐述: 现实中发生希望股权强制转让的原因往往是股东合作出现了问题,员工股中的员工离职等使得双方的合作无法实现合作目的的情况。由于公司股权结构及运营规则的特殊性,实践中被强制转让股权的股东往往是小股东。 一、协议约定强制转让股权的条件 各股东在出资协议或股权赠与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何种情况下,某股东的股权应当转让于其他股东。在该种情况出现时,某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例如,对于员工股问题,在协议中约定如果该员工离职,应当在离职后的某期限内完成向某某股东100%转让其所持有的某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无偿或者明确转让价格。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条件应当具体明确,方便操作,易于举证。当然还要约定相关税种的缴纳承担方等。 二、公司章程约定转让 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大股东或其他股东有权按照上述协议完成对符合约定股权转让条件的股东的股权收购。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公司章程与上述协议的互应规定有利于实现证据链的完整组合。同时公司章程应当由各股东依法签字。 三、诉讼执行 在被转让股权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此类纠纷的原告一方应当是约定具有股权受让权的股东,诉请内容应当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股东完成向原告转让其所持有的某某公司某百分比的股权。 就实务操作而言,当然首先还是应当采取先谈判后诉讼的方法解决此类事务。因为毕竟诉讼本身的风险以及强制转让的社会效果对整个公司而言往往是弊大于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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