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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随风飘摇的帆rj 2019-12-23


裁判要旨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愿、合法、平等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调)解协议的,该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医患双方有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案情简介


患者马某因“胃间质瘤肝脏转移介入术后2月余”于2011年5月3日入住某市HD区某医院普外科诊治,马某于5月5日签署了《肿瘤化疗风险知情同意书》。5月6日上午在局麻下行肝转移瘤肝动脉栓塞术。5月7日上午马某出现精神疲惫、反映稍差、呼之不应,下午突然全身肌肉抽搐,烦躁,心率加快,考虑急性肝、肾功能不全及高钾血症。转入ICU后相继出现昏迷、巩膜黄染、尿少、血尿、凝血障碍等现象。5月9日请某医科大学医院介入科专家会诊,5月12日请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SICU专家会诊。后于5月14日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肝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患方共花费医疗费138625.6元,家属确认已经医保报销,其自付金额为26957.86元。

某市医学会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GZ医鉴【2011】09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患者的诊断依据充分,患者有肝转移瘤肝动脉栓塞治疗的手术指征,术前检查未发现有手术禁忌症,手术过程符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要求,术后对患者并发急性肝功能衰竭等进行了积极救治,整个诊疗过程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医方术前已履行了知情告知义务;未发现医方用药不当、监护不力之情形。患者在肝动脉栓塞术后出现急性肝功能衰竭是该手术的严重并发症之一,经救治无效死亡,属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某医院与刘某等患方家属于2011年5月17日、12月30日、2013年2月21日经某区信访办及区卫生局协调,先后三次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医方向患方支付补助金共计273000元,双方就该医案再无争议。某医院履行协议后,患者家属刘某等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调解协议,判决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属刘某等与某区人民医院最后一次签订医疗纠纷协议的时间为2013年2月21日,现三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起诉请求撤销涉案三份协议书,已经远超出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一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同时,三原告请求撤销涉案三份协议,并不符合重大误解、违背真实意思和显示公平等法定情形。故判决驳回刘某等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调解过程中,患方曾咨询过医学、法律专业人士,调解时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参与,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具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可撤销事由,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医患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等反悔起诉要求赔偿缺乏充分理据,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等的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要点


1、医疗纠纷可由医患双方自行和解或者申请调解

民事纠纷存在多元的解决途径,相较于漫长的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在有关部门主持协调下达成调解,是更为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医患冲突方面,自行和解或调解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医疗纠纷调处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行法律鼓励医患双方当事人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2、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对医疗纠纷的权利义务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其效力依法应受到保护。如果调(和)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缺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对医患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无正当理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防范要点


1、医患双方的和解或者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和解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同时,和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归于无效。

2、为了避免一方反悔,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从而真正实现其定纷止争,化解医患冲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继承发扬“枫桥经验”,支持、鼓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医患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和(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3、经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按律规定,裁定其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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