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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核销的处理流程

 吾道有涯 2019-12-25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它的形成有真实经济业务产生的债权、也有应按收支损益处理或政策原因造成的资金挂账以及因会计技术差错所造成的不实挂账。

应收款项是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单位资金的占用,所以发生应收款项的单位应规范审批制度、明确责任划分和建立定期清理制度,以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合理合规性、占用时间和资金安全。

坏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应按照程序履行报损处置,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复前,单位不得自行销账,道理很简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务人员切忌任性销账。

报损不代表放弃追索权,仍要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报损前首先要进行债权清查核实,包括账面清理和实际债权的确认工作。

1、账账核对,包括总账与明细账核对、各类往来账中相同明细子目(多头挂账)的清理、核对,初步确定抵消或合并的明细子目;

 2、对挂账时间长、多年未有往来发生的债权项目进行初步清理,了解有关情况,收集和翻阅有关档案资料;对异常挂账的债权明细项目,应进一步核实了解;
3、对属于会计技术差错导致的债权余额,不属于报损范围,应根据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调账处理。
4、对于涉及各类应收和预付款余额应通过函证逐项与对方单位(包括内部关联方、个人等)核对,取得对方确认函,对有争议的债权应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的,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相关取证工作。

5、将应收和预付款按账龄归集,分析可回收性;对长期拖欠,要查明原因,积极催收;对经确认难以收回的款项,应当明确责任,做好有关取证工作。

对符合报损处置的坏账,我们应按审批程序报批,申请非货币性资产报损,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资产清单、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二)债务人已依法破产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及财产清算报告;

(三)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查的法律文书;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

(七)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明确坏账损失的处理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七)逾期3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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