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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紧张,物业公司能否在楼间空地划停车位?

 _醉卧流云_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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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难的问题不仅困扰着小区业主,也同样困扰着物业服务企业。

小区内车位有限,随着车辆的增加,势必会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为解决停车难题,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楼间空地划车位,在解决部分业主停车难的同时,也有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划车位的行为提出异议。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在小区楼间空地划出车位进行出租呢?

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在小区楼间空地划出车位出租。

小区楼间空地属于小区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及第5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建筑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综上,物业公司利用小区楼间空地拓展车位进行出租,应至少满足三个基本要求:

一:确系为全体业主利益而利用空地;

二:需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

三: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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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2、《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3、《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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