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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部分归业主所有,谁动了钱袋子?看看物权法如何界定

 福哥观天下 2021-03-14

小区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公共收益实行责任制,公共收益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制。

小区公共收益指利用小区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1. 占用小区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收益

  2. 公共区域内租赁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等收益

  3. 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如电梯间广告、楼道广告、户外广告等收益

其他属于小区的公共收益小区公共收益金管理办法: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之前,小区公共收益金暂由物业服务公司设立专户进行托管;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65号令的相关规定,参照部分发达城市的具体做法, 结合我市物业小 区公共收益现状, 小区公共收益的界 定及权利归属、分配和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那么小区公共收益到底归谁?根据《物权法》第70条 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 权利。《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上述规定表明: 针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 益属于公共收益,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 管理的权利。同时《物权法》也规定物业 管理企业仅仅有服务小区的权利,对其他包括公共收益不享有所有权。那么《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公共收益在权利属性上归全体业主所有。

公共收益归物业服务企业部分拥有,在小区公共道路划作车位的出租管理收益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了义务,管理和维护了车辆及车位。物管人员付出了劳动,本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物业管理企业对 这部分的公共收益也享有部分权利。在双方具体如何分配上,有些城市出台了相关的规 定,如北京、杭州等一些城市就规定车位租金 按照三七分成(物业得三成,业主委员会得七成),并由物业进行财务统一管理,用于小区公共设备维修等事项,业主委员会则负责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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