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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纪二十二(4)--西汉的法律制度  

 zqbxi 2019-12-25

西汉的制度建设对中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成熟有着深远的影响,尤其是西汉的法律制度作为核心的制度更是如此。 立法思想作为法制的根本,最能直接反映立法者即封建统治者的意志。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对于立法思想,便是百家争鸣,众说纷纭。其中以法家、儒家、道家等思想为杰出代表。西汉的立法史无前例地实现了这三种思想的自然过渡

        “约法三章”,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西汉法制,却充分反映了以刘邦为主要代表的西汉初期统治者的立法思想。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统一了中国。为了控制人民,巩固统治,秦朝统治者奉行了法家严刑峻法的主张。但事与愿违,由于法律过于严峻,人民无法得到安定的生活,只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法家的主张不但没有压制人民的反抗,反而加速了秦朝的灭亡。刘邦作为农民起义的领袖,深知农民阶级力量的强大,更知“得民心者得天下”的道理。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他进入关中之后立即进行最早的立法活动——“约法三章”。“约法三章”的颁布,使刘邦得到了深受秦法压迫的百姓的拥护,为击败关羽、夺取天下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为了治理好国家,刘邦和大臣们讨论了秦灭亡的原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看法是陆贾的“秦非不欲为治,然失之者乃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也”。当朝一致认为,秦二世而亡的根本原因是错误地将法家思想作为治理国家、建立法制的指导思想,并导致了三个方面的严重失误:一:赋税过于沉重;二:刑法过于繁密残酷;三:穷兵黩武,耗竭民力。据此汉初的统治者取而代之地以黄老思想治国。所谓“黄老思想”,是托言皇帝、崇尚老子的道家思想,主张“清静无为”“无为而治”,适合汉初民生凋敝、百废待兴、需要与民休养生息的社会状况,因而在汉初的影响甚广。

汉初无论是在朝大臣如曹参、陈平等,还是在野的思想家如“善治黄老之言”的胶西盖公,乃至汉文帝、汉景帝都是“本好黄帝、老子之术”,“好道家之学”, 都将“黄老思想”作为治国思想。但是,这时的“黄老之术”并不是纯粹的道家思想,当时这种思想的推崇者虽反对法家严刑酷法,但在不知不觉中吸收了法家思想的优秀内容。如据史书记载,文帝景帝“好刑名之言”。因而,汉朝统治者并没有忽略法制的作用,相反更加重视通过制定较为宽松的法律以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统治。汉初制定的法律可以很明显的体现这一点。

“约法三章”远不能满足规范社会秩序的需要,统治者及时地在参照秦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宽松的法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九章律》、《傍章十八篇》、《军法》、《章程》、《礼仪》等。在汉惠帝至汉景帝时期,统治者在“黄老思想”(实质是道法杂糅思想)的指导下,一方面继续沿用刘邦时期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另一方面续地废除了一些仍被沿用的秦代酷法严刑,并推行了刑法制度的改革,较为彻底地贯彻了“轻刑”的政策,出现了真正的盛世----文景之治。

汉武帝时仍留下不少问题:对内,藩国问题没有根本解决,法律宽松导致地方豪强为霸一方,阶级矛盾有所激化;对外,匈奴的威胁没有根本解除。汉初奉行的黄老思想无法满足需要,迫切需要把一种新的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董仲舒整理过的新儒学成了这时的最佳选择。

董仲舒发挥了孔孟的“天命论”并吸收了战国时期的阴阳五行说,形成了“天人感应”和“五德终始”的学说,为君权神授和地主阶级专政进一步提供理论依据。他在孔子“宽猛相济”的统治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德主刑辅、立法并用的法律思想。值得注意的是,儒家虽然主张罢黜百家,但是汉儒不自觉地得接受了部分法家和道家的思想。作为儒家巨子的董仲舒不但没有否定相反非常重视法制对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作用。统治阶级虽然贯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实际上奉行的却是儒法道结合即“霸王道杂之”的思想。

在“霸王道杂之思想”的指导下,在汉武帝时期,统治集团一方面鲜明地树起了儒家思想的旗帜,以“行仁义”相标榜;另一方面又加强了严刑酷法的统治。汉政府根据形势的需要,对汉律进行了重大的修改补充,制定了一系列新律令,主要包括:《推恩令》、《酎禁律》、《左官律》、《阿党附益法》、《越宫旅》、《朝律》、《沈命法》等。总之,汉武帝新修的律令,其锋芒所向,一是进一步削弱和打击诸侯王列侯的势力,二是进一步加强了皇帝对各级官吏的控制,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民起义的镇压。事实上,这些法律确实起到了这些作用。毫无疑问,汉武帝时的立法对大一统局面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至此西汉立法就渐渐成熟。而这种霸王道杂之的综合性的治国立法思想对以后的王朝有着深远的影响。

        诏曰:“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奇请、他比,(在法律正文以外,另引条文进行判案,附加条文)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专门研究和熟悉法律的官吏)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善良的百姓),夭绝无辜,岂不哀哉!其议减死刑及可蠲yuān除约省者(取消或省略的法令),令较然易知,条奏!”时有司不能广宣上意,徒钩摭zhí微细,毛举数事(举出数件毫毛般的小事),以塞诏而已。(汉虽一直很重视法治问题,但时而简时而烦,时而宽时而苛,无稳定的科学的体系。)
  

  匈奴单于遣右皋林王伊邪莫演等奉献,朝正月(参加元旦的朝贺大典)。
 
  二年(甲午、前27)春,伊邪莫演罢归,自言欲降,“即不受我,我自杀,终不敢还归。”使者以闻,下公卿议。议者或言:“宜如故事,受其降。”光禄大夫谷永、议郎杜钦以为:“汉兴,匈奴数为边害,故设金爵之赏以待降者。今单于屈体称臣,列为北藩,遣使朝贺,无有二心;汉家接之,宜异于往时。今既享单于聘贡之质,而更受其逋逃之臣,是贪一夫之得而失一国之心,拥有罪之臣而绝慕义之君也。假令单于初立,欲委身中国,未知利害,私使伊邪莫演诈降以卜吉凶,受之,亏德沮善,令单于自疏,不亲边吏;或者设为反间,欲因以生隙,受之,适合其策,使得归曲而责直;此诚边境安危之原,师旅动静之首,不可不详也。不如勿受,以诏日月之信,抑诈谖之谋,怀附亲之心,便!”对奏,天子从之。遣中郎将王舜往问降状,伊邪莫演曰:“我病狂,妄言耳。”遣去。归到,官位如故,不肯令见汉使。(接纳对方的叛逆,又要与对方修好,这当然很荒唐。当代,大陆与台湾曾互相接纳对方的叛逆,后来取消,才有利于国家统一。)
  

  夏,四月,楚国雨雹,大如釜(饭锅)。
 

  徙山陽王康为定陶王。
 

  六月,上悉封诸舅:王谭为平阿侯,商为成都侯,立为红陽侯,根为曲陽侯,逢时为高平侯。五人同日封,故世谓之“五侯”。太后母李氏更嫁为河内苟宾妻,生子参;太后欲以田为比而封之。上曰:“封田氏,非正也!”以参为侍中、水衡都尉(掌上林苑及铸钱等事)。
 

  御史大夫张忠奏京兆尹王尊暴虐倨慢,尊坐免官;吏民多称惜之。湖三老公乘兴等上书讼:“尊治京兆,拨剧整乱,诛暴禁邪,皆前所希有,名将所不及;虽拜为真,未有殊绝褒赏加于尊身。今御史大夫奏尊‘伤害陰陽,为国家忧,无承用诏书意,“靖言庸违,象恭滔天。”’(托言治理,实际上行为违拗;外表恭敬,实际上傲慢欺天。)原其所以,出御史丞杨辅,素与尊有私怨,外依公事建画为此议,傅致奏文,浸润加诬(利用职权,策划这一指控,罗织罪名,写成弹劾的奏章,逐步对王尊加以诬陷),臣等窃痛伤。尊修身洁己,砥节首公,刺讥不惮将相,诛恶不避豪强,诛不制之贼,解国家之忧,功著职修,威信不废,诚国家爪牙之吏,折冲(御敌)之臣。今一旦无辜制于仇人之手,伤于托欺之文,上不得以功除罪,下不得蒙棘木(古代听讼的地方)之听(在公堂上为自己辩冤),独掩怨雠之偏奏,被()共工之大恶,无所陈冤诉罪。尊以京师废乱,群盗并兴,选贤征用,起家为卿;贼乱既除,豪猾伏辜,即以佞巧废黜。一尊之身,三期之间,乍贤乍佞,岂不甚哉!孔子曰:‘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是惑也。’‘浸润之谮不行焉,可谓明矣。’(使如水般渗透的谗言无法奏效,那就可称得上是明智了)愿下公卿、大夫、博士、议郎定尊素行!夫人臣而‘伤害陰陽’,死诛之罪也;‘靖言庸违’,放殛(放逐诛杀)之刑也。审如御史章,尊乃当伏观阙之诛,放于无人之域,不得苟免;及任举尊者,当获选举之辜,不可但已(不可原谅)。即不如章,饰文深诋(巧饰文字,着意诬蔑陷害)以诉无罪,亦宜有诛,以惩谗贼之口,绝诈欺之路。唯明主参详,使白黑分别!”书奏,天子复以尊为徐州刺史。(王尊与陈汤不同,其功缺少记载交代,故看不出惩治的冤枉。)
  
  夜郎(西南地区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国家,在黔地,今贵州西部、北部、云南东北)王兴、钩町(地方政,,辖地在今 云南省通海县)王禹、漏卧(今广西州师宗县南境)侯俞更举兵相攻。柯太守请发兵诛兴等。议者以为道远不可击,乃遣太中大夫蜀郡张匡持节和解。兴等不从命,刻木象汉吏,立道旁,射之。
 
  杜钦说大将军王凤曰:“蛮夷王侯轻易汉使,不惮国威,恐议者选,复守和解;太守察动静有变,乃以闻。如此,则复旷一时(耽搁三个月的时间),王侯得收猎其众,申固其谋,党助众多,各不胜忿(各不相容),必相殄灭。自知罪成,狂犯守尉,远臧温暑毒草之地;虽有孙、吴将,贲、育士,若入水火,往必焦没,智勇亡所施。屯田守之,费不可胜量。宜因其罪恶未成,未疑汉家加诛,陰敕旁郡守尉谏士马,大司农豫调谷积要害处,选任职太守往,以秋凉时入,诛其王侯尤不轨者。即以为不毛之地,无用之民,圣王不以劳中国,宜罢郡,放弃其民,绝其王侯勿复通。如以先帝所立累世之功不可堕坏,亦宜因其萌牙,早断绝之,及已成形然后战师,则万姓被害。”于是凤荐金城司马临邛陈立为柯太守(治故且兰县,今贵州省贵阳市附近,一说在福泉市一带。)。
 
  立至柯谕告夜郎王兴,兴不从命;立请诛之,未报。乃从吏数十人出行县,至兴国且同亭,召兴。兴将数千人往至亭,从邑君数十人入见立。立数责,因断头。邑君曰:“将军诛无状,为民除害,愿出晓士众!”以兴头示之,皆释兵降。钩町王禹、漏卧侯俞震恐,入粟千斛、牛羊劳吏士。立还归郡。
 

        兴妻父翁指,与子邪务收余兵,迫胁旁二十二邑反。至冬,立奏募诸夷,与都尉、长史分将攻翁指等。翁指据厄为垒,立使奇兵绝其饷道,纵反间以诱其众。都尉万年曰:“兵久不决,费不可共。”引兵独进;败走,趋立营。立怒,叱戏下令格之。都尉复还战,立救之。时天大旱,立攻绝其水道。蛮夷共斩翁指,持首出降,西夷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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