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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乔谦律师 2019-12-28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最近法律圈热门的“九民纪要”学习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一些知名机构或律所也正在用自己的方式来运作新的一批培训和圈粉行动。笔者也参加了一些学习活动,如某知名律所在各大城市举办针对律师和法务的学习讲座,各地律协也纷纷组织学习。临近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立法机构纷纷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律人很忙!

不管是合同法,还是九民纪要,法律法规对于鼓励交易、交易稳定的态度始终未变,不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对于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上,也越来越明朗。本文也从这个方面对鼓励交易的一些规则进行剖析,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关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结算工程价款这一重要规则,结合案例和最高法院的观点,尊重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意见】

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同风险范围,可以或者不能调整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变化,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据实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审价时限内审价,视为认可施工人报价;合同约定,既可以体现在施工合同中,也可以在履约甚至结算阶段作出。

【简要案情】

一、2002年3月,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细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精细建筑公司承建某大厦。工程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不能调整合同价格;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未达标准扣罚总价款的10%;工期拖延和工程价款拖延支付,均按照拖延一日向对方支付2000元标准执行;

二、合同签订后,精细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工程由精细建筑公司统一管理验收,大发房地产公司支付总价3%的配合费给精细公司;

三、施工中,双方通过签证变更,调整部分总价280万元,工期4个月;

四、2003年5月1日,某大厦通过验收,确认为合格工程;次日,精细公司向大发房地产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2500万元;大发房地产未作回复;

五、2003年8月2日,精细公司通过公证处向大发房地产公司发出紧急催款函,载明自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到此函28日内未回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六、2003年10月1日,精细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600万元余款及利息,支付拖延期间每日按照2000元计算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大发房地产公司支付精细建筑公司600万元及利息,支付自200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延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2000元标准。

双方未上诉;

【裁判规则】

一、双方施工合同有效;

二、履约中,双方均由违约行为;

三、发包人未在催款函载明期间回复,视为认可,催款函发生法律效力;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余款及利息;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四、大发公司的答辩内容,只有结算文件存在大量不实内容属于针对原告诉求的答辩;其余内容,如主张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等请求事项,已构成独立的诉求,应当提起反诉;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讼争工程未达到优良标准,拖延工期等,也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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