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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这些信披义务人的“返贫”元年(附信披义务人认定分析)

 静思之 2019-12-30

前言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证券法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证券法原文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加薪!加薪!加薪!
2020年起,有一种返贫,叫信披返贫!
这两天,董秘、证代、财总群体(以下简称董秘)炸锅了,我们:“简直是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风险越来越大,就应该享受到风险溢价。强烈要求加薪、加薪、加薪!
很多情况下,董秘就是背锅侠。很多违规董秘根本就不知情,比如违规担保,老板拿着公章就盖了。还有资金占有,公司账户的资金,只有到了披露财报董秘才知道,日常资金支出根本不经过董秘,等等。

为了提高董秘的主人翁责任感,有效提高信披质量,加薪是必然趋势。也许每年增加了几十万薪酬,公司省了1000万违规处罚。

2
  2020,离职潮或将爆发
当董秘们感觉到公司违规风险较大时,为避免背锅,或许会频繁上演三十六计走为上。毕竟为了几十万年薪,不值得为此搭上全部身家。说不定,一旦受到监管处罚,后半生就要打工还罚款啦!
2020年起,有一种贷款,叫返贷(返贫后的贷款)!
可以预言,董秘离职率将会持续走高,或跳槽到相对规范的上市公司,或干脆转行。

3
  违规现象将大幅减少

新证券法,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监管处罚的趋严的趋势明显。今后,市场各主体必然对违规心存忌惮,势必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董监高责任险或将大受追捧?
董事责任保险,是指由公司或者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购买,对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被指控工作疏忽(Negligence)或行为不当(其中不包括恶意、违背忠诚义务、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的行为)而被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责任抗辩所支出的有关法律费用并代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广义的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外,还应当负责赔偿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作出的补偿。
在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曾提到“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虽然有政策支撑,但近年来为董监高投保责任保险的上市公司在A股市场中仍颇为少见,占比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沪深两市2018年的数据情况,在3584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15家,占比为0.6%。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科创板在许多方面都走在了前面。在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方面,科创板同样如此。据媒体报道,在科创板挂牌的前29家上市公司中,已有13家企业购买了董监高责任险,占比近半,也远远高于整个市场的平均水平。
但要特别的是,董监高责任保险虽然可为其履职中出现的错误或疏忽等不当行为“埋单”,但并不代表其可以肆意妄为。“董监高责任保险可以履约的,通常是指高管在履职中出现的无意性差错或错误,不存在‘故意’或‘恶意’成分。但如果是涉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违规质押与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责任保险也起不到‘保护’作用。”
保险股或有冲高的机会!
5
  学习热情将高涨

随着资本市场监管趋严,对(拟)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随着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继科创板成功平稳落地后,新三板一揽子深化改革正式推出,创业板注册制也将落实。加上资本市场各类政策、法规更新频繁。将需要更多且更专业的优秀董秘、证代、财总。所以必须经常学习,才能不落伍,同时降低职业风险

附:信息披露义务人都有哪些



以下内容来源于公众号信披一点通,作者寇英步,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说在开始

大多数公告的开头都会有个黑框框,里面写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长成这样:

框框里都是程式化的内容,一般没人在意。但这框框里隐藏着一个魁梧的身影--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叫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这身影可能是公司,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董监高。

咱们今儿就嘚吧下界定了义务人的规则,再说说框框里的东西怎么写。

1
相关规则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字样的规则有200多个,翻几个给出定义的咱们瞅瞅。

1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

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

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

4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人: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5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6
证监会微博问答

义务人:发行人、收购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咱们总结一下啊,信披义务人的界定包括:

上市公司、发行人、收购人、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债券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董监高。

2
中介机构算不算信息披露义务人

咱们暂时抛开上面的规则,换个思考角度。《上市规则》中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义务人应当对自己出具的文件负责,包括报告、公告、专项说明等等。中介所出具各种文件的编制、撰写主体并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中介自身,上市公司只是为该等报告的披露提供了通道。

可以认为谁干的活儿谁负责,谁出的东西谁是义务人。

更简单粗暴的理解方式:文件谁盖章、谁签字、谁落款,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就是谁,谁就有义务保证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误漏。所以,中介机构应当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3
不同义务人的黑框框

不同义务人黑框框不一样的,大家小心,不要为别人扛雷。

1
大股东

2
董高

3
控股股东

4
监事

5
实际控制人

6
收购人

4
特殊情况
1
券商持续督导

大家可以去翻翻保荐工作相关的规则,里面明确要求了保荐机构的责任。简言之,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捅了任何篓子保荐人都跑不了。

2
其他

有时候捏,上市公司照搬了别人的东西,但披露义务主体并未改变。说个常见的啊。

如果公司收到的问询函涉及了会计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和会计师沟通,共同撰写回复;有的公司财务较弱或者较懒,直接就让会计师代劳了。

这种情况下,即使回复内容都是会计师写的,那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是公司。为啥?落款是公司董事会啊。

5
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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