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新证券法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证券法原文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提高董秘的主人翁责任感,有效提高信披质量,加薪是必然趋势。也许每年增加了几十万薪酬,公司省了1000万违规处罚。 新证券法,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监管处罚的趋严的趋势明显。今后,市场各主体必然对违规心存忌惮,势必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随着资本市场监管趋严,对(拟)上市公司规范治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随着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继科创板成功平稳落地后,新三板一揽子深化改革正式推出,创业板注册制也将落实。加上资本市场各类政策、法规更新频繁。将需要更多且更专业的优秀董秘、证代、财总。所以必须经常学习,才能不落伍,同时降低职业风险 附:信息披露义务人都有哪些
说在开始 大多数公告的开头都会有个黑框框,里面写着“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长成这样: 框框里都是程式化的内容,一般没人在意。但这框框里隐藏着一个魁梧的身影--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叫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这身影可能是公司,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董监高。 咱们今儿就嘚吧下界定了义务人的规则,再说说框框里的东西怎么写。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字样的规则有200多个,翻几个给出定义的咱们瞅瞅。 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义务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 义务人: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义务人:发行人、收购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咱们总结一下啊,信披义务人的界定包括: 上市公司、发行人、收购人、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专业机构(债券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董监高。 咱们暂时抛开上面的规则,换个思考角度。《上市规则》中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义务人应当对自己出具的文件负责,包括报告、公告、专项说明等等。中介所出具各种文件的编制、撰写主体并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中介自身,上市公司只是为该等报告的披露提供了通道。 可以认为谁干的活儿谁负责,谁出的东西谁是义务人。 更简单粗暴的理解方式:文件谁盖章、谁签字、谁落款,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就是谁,谁就有义务保证真实、完整、准确,没有虚误漏。所以,中介机构应当视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不同义务人黑框框不一样的,大家小心,不要为别人扛雷。 大家可以去翻翻保荐工作相关的规则,里面明确要求了保荐机构的责任。简言之,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捅了任何篓子保荐人都跑不了。 有时候捏,上市公司照搬了别人的东西,但披露义务主体并未改变。说个常见的啊。 如果公司收到的问询函涉及了会计问题,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和会计师沟通,共同撰写回复;有的公司财务较弱或者较懒,直接就让会计师代劳了。 这种情况下,即使回复内容都是会计师写的,那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是公司。为啥?落款是公司董事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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