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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ckm0303 2020-01-01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刘磊律师、康静(实习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下称埇桥区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王XX,是宿州市埇桥区X村居民。

2017年10月27日,被告埇桥区政府召开、XX路XX号地(下称本案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工作会议。

10月30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通知,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同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

11月27日,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向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征询函,征询本案地块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后得到三部门“符合”答复。

12月1日,埇桥区政府召开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本案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区域房屋相关汇报及认定建议。会议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及房屋征收风险进行了评估,讨论并通过了《房屋征收决定》。

12月4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显示在征求意见稿公示的30日内,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

12月5日,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2月6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及公示房屋征收摸底数据公示说明。

12月7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及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埇桥区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显示,在2017年12月6日时帐户存款余额为198594496.20元,用于本案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账号:3XXXXXXXXXXXXXXXXXXX)。

12月7日,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征询函,征询本案地块区域是否纳入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后得到“纳入”答复。

2018年1月18日,王XX认为,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月6日,市城乡规划局,对王XX信息公开的回复中称,本案地块棚户区改造(一期)相关项目方,没有向我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月6日,市发改委,作出批复,同意宿州市XX新村小区项目立项。

2月9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对王XX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称,对王XX要求获取的本案地块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信息,省国土资源厅并不存在。

※焦点问题: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原告称:

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一、原告的房屋不属于棚户区,不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条件;

二、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目的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商业开发;

三、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宿州市埇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也未纳入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未依法征求公众意见;

五、《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反法定程序;

六、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未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未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律规定;

八、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综上,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实体和程序均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被告称:

2017年10月27日,埇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会议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研究并通过了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委托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埇桥区XX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征收实施前,对被征收区域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进行了摸底调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制定前经过公示并征求意见,并依法选定了房屋评估机构。

综上,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均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征收项目符合宿州市政府的规划、计划,征收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律师观点: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一、原告房屋坐落的土地,未进行由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土地性质变更:

原告房屋坐落的土地,土地性质原为集体土地。在2018年2月9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对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中,对原告要求获取的本案地块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信息,省国土资源厅并不存在。即,没有证据表明,本案地块已经被、具有批准征收权限的安徽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所以,原告房屋的土地,土地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仍应为集体土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同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域的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征收和补偿,才能转变为国有土地。在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中,规定: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农民转城镇居民后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必须被依法征收后,才能成为国有。

二、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超越法定职权

被告埇桥区政府称,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均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仅授权市、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城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权力。被告埇桥区政府,作为县级政府,并未授权其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故被告埇桥区政府,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偿条例》、对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法院应当判定: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法院审判: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7日,埇桥区政府召开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XX办事处、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征收区域基本情况及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情况的汇报。会议要求XX办事处、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对征收区域房屋权属、性质、数量、建设时间等进行摸底,并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2017年10月30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对《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被征收人可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同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告》。2017年11月27日,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向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征询函,征询XX路XX号地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称,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回复称,该建设项目符合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回复称,该建设项目符合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12月7日,宿州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征询函,征询XX路XX号地区域是否纳入宿州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回复称,经核查,XX路XX号地改造区域纳入了宿州市棚户区改造规划。

2017年12月1日,埇桥区政府召开第2X次常务会议纪要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关于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区域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摸底调查登记、征求意见及项目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的汇报及房屋性质认定建议。会议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及房屋征收风险进行了评估,讨论并通过了《房屋征收决定》,会议要求,XX办事处及埇桥区房屋征收办有序稳妥开展该征收区域的房屋征收工作,安置房源及资金等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征收决定在征收区域内公告,风险评估报告由XX办事处根据会议情况起草。

2017年12月4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显示在征求意见稿公示的30日内,未收到书面反馈意见。

2017年12月5日,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区域的征收工作作出风险评估,认为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但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目前已经采取的和下步将采取的系列风险防范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会起到降低以致消除社会风险的效果。

2017年12月6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XX路XX号地糊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摸底数据公示说明》,载明该征收区域共涉及被征收户651户,涉及房屋征收总面积约19万平方米,对每户房屋的产权人、总面积、可补偿面积、不予补偿面积等进行了确认。并对摸底结果进行了公示。

2017年12月7日,埇桥区政府作出埇征政(2017)X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并于同日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显示,在2017年12月6日时帐户存款余额为198594496.20元,用于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账号:340017286080XXXXXXXX。

2018年2月6日,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对王XX信息公开的回复中称,宿州市埇桥区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一期)相关项目方没有向我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8年2月6日,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关于宿州市XX新村小区项目立项的批复》宿发改审批(2018)X6号〕,同意宿州市XX新村小区项目立项。

2018年2月9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对王XX申请信息开的答复称,对王XX要求获取的宿州市埇桥区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信息,安微省国土资源厅并不存在。

王XX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的范围之内,因未能就房屋补供而积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征收补供协议,其房屋目前未被拆除。该征收区域共涉及的651户被征收户中,目前90%以上的被征收户已签订征收补供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城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埇桥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在木行政辖区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责,故征收主体合法。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五项之规定,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属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本案中,在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区域大多数居民已签订补偿协议,同意征收改造的情况下,埇桥区政府针对该地区域基础设施落后、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存在隐患等情况进行棚户区改造,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目的正当。王XX认为征收并非因为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埇桥区政府提供的《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印发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安徽省政府关于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的批复》《安徽省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与埇桥区政府提交的分别向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征询函能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此次征收活动符合相关规划、计划。王XX认为征收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划、计划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款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在埇桥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对每户房屋的产权人、总面积可补偿面积、不予补偿面积等进行了确认,并对调查登记结果进行了公示。王XX认为埇桥区政府未组织调查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5、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本案中,埇桥区政府召开会议对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及XX办事处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埇桥区政府提供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张贴照片,能够证明公开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王XX认为征收补偿方案未征求公众意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款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中,《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埇桥区政府对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域房屋征收情况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认为该项目工程绝大多数群众持欢迎态度,工程建设条件也已成熟,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评估风险程度为“绿色”等级,且具有很好的可控性,该评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王XX认为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7、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本案中,埇桥区政府提供了宿州市埇桥区城乡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明细,可以显示账户内具体存款金额,用于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且目前并不存在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户未收到补偿款的情况,可以证明该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王XX认为征收补偿费用不足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8、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供条例》第十三条第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业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本案中,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公告了《征收补偿方案》,所公告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了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进行选择,从补偿方案内容来看,《征收补偿方案》没有违反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政策的规定。王XX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9、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并非埇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必经程序,故房屋价格评估机构是否合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对王XX认为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的起诉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解释意见》之规定,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农民转城镇居民后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必须被依法征收后,才能成为国有。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划入城市规划区域的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征收和补偿,才能转变为国有土地。本案中,王XX房屋座落的土地现虽已纳入城市规划区,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土地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故土地性质不因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而发生变化,仍应为集体所有土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之规定,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权益,制定该条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上述规定,埇桥区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授权其对本行政区城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权力,并未授权其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故埇桥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偿条例》对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属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综上,王XX认为埇桥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本案中,该《房屋征收决定》所涉及被征收户人数众多,且该征收区域内已有90%以上的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已被拆除,如撤销该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应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对XX路XX号地棚户区改造(一期)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埇征政(2017)XX号]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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