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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对赌协议

 liuherotao007 2020-01-03


袁华之律师团队吉润一聃

对赌协议


    对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来说,对赌协议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词汇。随着《九民纪要》的颁布,对赌协议这个词又再一次活跃在法律人的视野中,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它的概念,和最新的审判思路。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九民纪要》就对赌协议概念作了如下解释: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一份附条件的合同,内容一般是当对赌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或者未如期上市等),投资人有权自公司或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处取得一定的补偿,如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或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投资人有权要求取得一定的资金补偿等等。

    从对赌的对象区分,对赌协议可以分为投资方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以及投资方与股东及目标公司对赌三种;从估值调整方法区分,对赌协议可以分为股权回购型对赌和金钱补偿型对赌。

二、对赌协议的裁判规则


    对赌协议之所以在司法裁判中饱受争议,是因为对赌协议可能会同时影响投资人、目标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三方利益,法院需要在保障投资人权益、合同意思自治和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资本维持之间取得平衡。因此,最高院在《九民纪要》中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就对赌协议的效力,《九民纪要》确立了以对赌协议的有效为原则,以无效为例外的裁判思路: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其他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如果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协议有效,法院还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方要求履行对赌协议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1)对于投资方要求回购股权的,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第35条和《公司法》第142条审查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2)对于投资方要求金钱补偿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第35条和《公司法》第166条,审查是否存在股东偷逃出资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有足够的利润补偿投资方。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法院应驳回投资方的诉讼请求

排版编辑 | 王瑱玥

文章校对 | 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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