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自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 【问题】承租人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答】一般而言,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行为、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但是,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或者依法独立在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其物品损失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行为以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理由】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者依法独立在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其物品损失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以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有可能直接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或经营权的、或者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直接造成承租人屋内物品损失的,承租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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