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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监委办理案件、对证据合法性审查

 仇宝廷图书馆 2020-01-0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已商请最高检提前介入国家监委办理的30多起职务犯罪案件。”记者12月30日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获悉,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监委对于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主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检办案程序衔接顺畅。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通报修订相关情况。据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指定管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

  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退回补充调查等都作出相关规定。新修订的《规则》对此进行细化,完善了监检衔接的具体程序,有利于形成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

  《规则》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到监委办理的案件当中来,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一些问题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才发现。同时,此举对监察机关规范取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等都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质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告诉记者,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还体现了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也是贯彻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要求的一项具体举措。(中国纪检监察报 记者 王卓 侯颗)

12月30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规则》),并通报了修订的相关情况。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委万春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

万春介绍,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衔接作了原则规定。《规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经充分征求国家监委意见,从四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确保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办案程序无缝衔接,提高反腐败工作合力。

首先,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及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可以同监察机关协商沟通调取有关录音录像;庭审调查证据合法性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其次,对指定管辖作出规定。由于监察管辖是按照管理权限,而刑事诉讼管辖是按照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因此实践中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异地起诉、审判的情况较为常见。为了使这些案件能够顺利起诉,《规则》明确,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事宜。

再次,细化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区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对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对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另外,《规则》还细化派员介入调查、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规定,明确经监察机关商请,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介入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目的是加强人民检察院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规则》还明确补充调查提纲制作要求、自行补充侦查的适用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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