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反败为胜!江小白终于赢回了“江小白”!

 najieip 2020-01-07

蜗牛纳以为,关于“江小白”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公司)与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之间的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之争,早就已经结束了。

然而在昨天,@江小白 官微发了一则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胜诉的声明。


从该声明内容来看,“江小白”商标最后还是被判给了江小白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第10325554号“江小白”(下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江津酒厂主张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绝大多数为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形成的证据,涉及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关行为的证据有江津酒厂与他人的销售合同、产品送货单、审计报告。

对上述证据分析如下:

  • 江津酒厂在本案中提交的销售合同虽然有森欧公司的公章,但该合同显示的签订时间早于工商档案显示的森欧公司的成立时间,而且江津酒厂也认可该合同签订时间系倒签。

  • 根据江小白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证据即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笔迹鉴定意见,江津酒厂向森欧公司送货单上制单人“刘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样与江津酒厂提交的其与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现已注销)的送货单上制单人“刘之丹”、品名“江小白”字样的笔迹非同一人所签。

 在存在上述疑点而且没有发票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江津酒厂在先使用诉争商标。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 “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最终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最终,“江小白”商标归属于江小白公司!

事实上,有关“江小白”商标的争议不止于此。

“江小白”之争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尚广告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相关商品上,其专用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

2012年12月6日,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日,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该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名下。


经查,江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陶石泉,其也系新蓝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6年5月,适逢江小白公司受让该商标受理阶段,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新蓝图公司是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产品的经销代理商,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违反 2014年实施的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2016年12月27日,原商评委经审查作出裁定,宣告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无效。


随后,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商评委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江津酒厂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过“江小白”商标。

自此,从2016年到2019年,江小白公司和江津酒厂开始了长达三年的商标之争,期间经历了一审和二审漫长的司法程序。

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江小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原商评委、及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来有不少媒体报道,江小白公司注册的商标被裁决无效,并永久“江小白”商标专用权。

但@江小白酒业 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涉事商标仅仅是公司百余个“江小白”商标的其中一个,公司经营未受影响。


直至今日,这件商标纠纷案随着最高院的终审判决,才终于落下了帷幕。

除了第10325554号商标案之外,江小白公司还与江津酒厂在多个“江小白”商标上存在着争议,其中包括江小白在官网、电商旗舰店以及产品包装上使用的商标。

而这次江小白迎来最终的胜诉,非常不容易。仔细想想,这家公司其实是可以避免陷入这场商标拉锯战中的。

酒企的自我保护

在国内注册的酒企中,有不少是没有生产酒厂的营销类酒业公司大都是依靠其他酒厂代加工的。

江小白公司在最初也是这样的酒企,他们之所以差点儿失去“江小白”商标,主要原因还是该公司在创业之初没有发现自己签署的很多合同存在法律漏洞。而这自然给了对方可乘之机,也为后期的维权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若想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得处理好自己与代加工厂家的关系,这对于很多酒企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

如果可以的话,聘请个法律顾问帮自己查看合同,确保没有问题了再签。

另外,很多品牌拥有自己的卡通形象,这些形象的使用会成为品牌识别标志之一,所以酒企应该对其进行注册保护。


蜗牛纳建议酒企在设计logo时要以图形注册,这样可以查图形近似,从而对品牌进行更为周全的保护。

不过,对图形商标的保护除了商标注册外,还有版权登记的保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能够对图形或logo起到双重保护的作用。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个在先权利包括各种权利,既包括商标权,也包括版权、专利权、商号权等等。

等企业的图形logo申请了版权登记,当他们发现有人在其他类别将自己的图形logo申请了商标,就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使对方的商标无法核准注册。

可以说,企业的logo申请版权等同于全类注册,能够得到全类保护。

不得不说,这次江小白反败为胜的商标案例,其背后固然有领导者和团队坚守长期价值的心,以及他们长期持续创新的努力,但我国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同样也为江小白公司在市场竞争环境中提供了公平又有力的保障。

相信江小白商标一案,能给不少企业带来启发:不管是老企业还是新企业,都需要对商标权益加深法律认识,并学会用法律来捍卫属于自己的商标。

【纳杰温馨提示】

文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另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本公众号转载的目的仅用于传递信息,如果您觉得该信息不宜被公众浏览或有其他原因,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感恩谢谢!

编辑:蜗牛纳@纳杰知识产权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ID:najieip)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