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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渐华 2020-01-07

留言编号:0412-3384261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0-09]

单位:*** 姓名:******* 电话:***********

国库司工作人员您好。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两种标准,一种是地方规定的数额标准,一种是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标准。当这两者规定的金额标准不一致时,是以地方的规定为准,还是以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为准?谢谢。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实施处罚的部门告知被处罚人针对罚款有举行听证的权利,相应罚款即可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9245-3384510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0-09]

单位:*** 姓名:******* 电话:***********

国库司领导好!最近市审计局移交我局一政府采购违法事项:在2019年6月对某单位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2016年11月实施的一政府采购项目有2家投标供应商资格不符合资格条件,按照规定该项目应予废标,但当时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现我局按照规定虽不能进行行政处罚,但能否责成代理机构收回当时发放的评审费(不收缴财政)?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我局能否做出这样的决定?请予以明确,急盼复!YXFC

责成代理机构收回专家评审费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行为已经过了处罚时效,对当事人已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6718-3384531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0-09]

单位:*** 姓名:******* 电话:***********

您好,2019年6月,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时发现,某2016年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且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况,对于后续处理存在以下疑问: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项目已过2年追溯期,是否还能进行行政处罚? 2)如果不进行行政处罚,但审计机关提出,该评委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能否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5条第4款收回评审费? 盼回复,谢谢!

1.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行为已经过了处罚时效,对当事人已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2.评审费是专家的劳务所得,不属于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违法所得。收回评审专家费没有相关法律制度依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2821-3384635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0-09]

单位:*** 姓名:******* 电话:***********

夫妻双方或者父母子女分别控股的多家公司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能否认定为串通投标?

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因此,对于您反映的夫妻双方或者父母子女分别控股的多家公司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存在上述情形才可以被认定为串标。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留言编号:5994-3385095

预咨询单位:[国库司]

回复时间:[2019-10-09]

单位:*** 姓名:******* 电话:***********

我是一名事业单位员工,我注册了政府采购专家,也通过了。我现在想咨询一下: 1.我们事业单位员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违不违规?如果违规,那目前专家基本上大多数都是事业单位或者国企的,那政府采购的评标活动基本进行不了。 2.如果不违规,有什么文件来支撑吗?如果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是不是单位应该支持? 3.评标活动能不能安排一些在节假日,因为目前在工作日,还不敢随意参加评标,但是总是拒绝又会被取消资格。怎么办? 4.目前,绝大多数专家都是国企或者事业单位的,评标行为究竟合不合规一直没有明确,能不能发文明确专家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评标合规化。

1.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如果符合专家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被确定进入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在具体采购活动中,如果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如果在工作时间参加评审,应该征得单位的同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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