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继续为大家细致解析规范中绝大多数学员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学习过程中通过自己的推理怎么也难以解释自己的疑问,就会导致学习有了台阶难以逾越,今天小编给大家把部分知识做出解析。 1、规范原文: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问题: 高层厂房(仓库)要求至少一级或二级,为什么会出现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板耐火极限低于1.0h的情况?原则上最低二级耐火等级要求不就是不低于1.0h吗? 解析: 这里首先要给大家区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楼板,一个是屋面板。这二者听起来相似,其实是不一样的,如下图: 严格来说,楼板属于承载上方为室内,而屋面板上方为室外。也就是说在多层建筑中的中间楼层的称为楼板,而在最顶层的屋顶,称之为屋面板。 然后我们常规认知的,二级耐火等级不低于1.0h的要求是针对于楼板来提出的,并不是屋面板,那么对于屋面板有什么要求呢? 其实,在规范中对于屋面板的要求相对宽泛: 3.2.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也就是说,对于屋面板,一二级只有不燃的要求,只有上人的屋面板才要求耐火极限,对于不上人屋面板,耐火极限并无相关要求。这也就是可以解释,为什么这里说的一二级屋面板可以低于1.0h了。 而且关于楼板的特殊结构调整的条件大家要注意: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注意到对于“预应力楼板”提出调整的条件,是针对于“多层”来提出的,也就是单层不可以,为什么?就是因为单层不存在楼板,只有屋面板,这样的话大家对于条文的理解到位,背过也就不在话下了。 2、规范原文: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问题: 如果前室开向室外的门还需要设置乙级防火门吗? 解析: 可以看下图,对外开启的门并不需要防火要求,因此其门的性质并不需要要求,也没有等级要求。 另外,对于扩大的防烟楼梯间前室也是同样的道理,如下图: 3、规范原文: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问题: 解析: 由以上图示,设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与建筑主体和裙房的距离均要满足5~10米的要求,毕竟两个部分都是需要进行灭火的。 4、规范原文:7.3.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问题: 这里表述的5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3000㎡,是指的在五层以上必须有3000㎡吗? 解析: 首先说结论,不是的。对于此类类似表述建规中有有好几处(下文为大家总结),这里的意思是指的两层意思,第一层是首先要在5层及以上有老年人照料设置,然后就是第二层,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面积要大于3000㎡,不仅限于五层及以上的部分。比如,老年人照料设施布置在2~5层,且每层面积为1000㎡,那就满足了在5层及以上有,且总面积为4000㎡>3000㎡,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了。 依据: 条文5.5.24A条文解释: 本条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造时,为该老年人照料设施单体的总建筑面积;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或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为其中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 7.3.1条文部分关于总建筑面积的解释是与5.5.24A是一致的,因此指的是所有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总面积。 而5.5.24A,是类似的条文要求,如下: 5.5.24A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²,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4 条的规定。 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通过图文解析为大家解析更多的疑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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