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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授权金,影片版权方无权剥夺发行权

 汐溟版权律师 2020-01-10

【原创】文/汐溟

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没有按期履行债务。虽然履行迟延也属于一种独立的违约行为形态,但在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履行迟延不会导致相对方合同目的落空,仅属于一般违约行为,不作根本违约对待。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可以选择继续履行、支付迟延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救济,但通常无权解除合同,更无权剥夺债务人对待给付利益,以使其丧失对合同核心利益的期待。

以如下案情为例:A系某部影片的出品方之一,受其他出品方委托,有权代为对外授权影片的发行权。B与A签订发行权授权合同,从A处获得该片的发行权,但应向A支付授权金1000万元。合同约定了授权金支付的明确期限。但B逾期未支付授权金。A遂与第三方C签订新的发行权授权协议,将已经授权给B的发行权又授权给C。获得发行权后,C完成了该片的发行。B的发行权事实上被A收回、剥夺,对该片的发行目的丧失。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其所承受的不利后果之间具有对称性。在一般意义上,违约是因,责任是果,因果之间应有对等和均衡关系。易言之,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与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或者不利后果之间应是对应的等价关系。这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该案中,B的违约行为是逾期支付授权金,法律性质上属于履行迟延,而其面临的惩罚性后果是被剥夺了发行权。发行权是其获得发行收益的前提,发行权的丧失也就意味着B的合同目的已然落空。事实上,交易已被取消,虽无解除程序,但其实其面对的是合同实际被解除的局面。故而,基于A的救济行为,B丧失了一切合同利益。

合同义务的类型系确定违约形态的重要标准,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违约形态也就不同,所要承担的合同责任以及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也就各异。在履行迟延中,债务人所违反的是合同对履行期限的限定义务,系其对履行期限的违反,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系时间维度的期限利益损失。该种性质的损失完全可以弥补,也较易弥补。在通常情形下,期限利益无关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对合同目的的影响也偏弱。这也是其不构成根本违约的重要原因。

迟延履行与拒绝履行不同,二者虽然有潜在的演变关系,但性质毕竟各异。迟延履行只是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但后期仍有可能履行,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希望,且单凭迟延事实无法得出债务人终止履行的意思表示;而拒绝履行系债务人的公然恶意毁约,其明确作出不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迟延履行可以演化为拒绝履行。在债务人迟延后,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若仍未履行,即可推定债务人已有拒绝履行之意。而其间的演变过程及演化关系恰恰说明二者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同为独立的违约形态,拒绝履行属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相应的可采取严厉的救济措施。

该案中,A所作出的收回发行权的救济方式应针对的本该是B的拒绝履行行为,而非履行迟延行为。B支付授权金与A授予发行权之间具有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B支付授权金义务若构成根本违约,则相应的A有权剥夺B的发行权。但如上所述,B仅仅是逾期未支付授权金,并未构成根本违约,A剥夺B的发行权条件未成就。A单方向C授权发行权的行为,自己恰恰构成根本违约,反而应向B承担违约责任,使自己限于不利境地。

(版权所属  汐溟版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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