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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252——违约行为的形态

 隐遁B 2023-11-13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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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合理拒绝或者不履行合法和强制性的合同义务,即完全不履行合同应负义务。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1、 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是:(1)存在有效的合同;(2)有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3)有履行能力;(4)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即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时效完成抗辩权,以及条件不成就、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等,则不构成拒绝履行。

2、 不能履行。又称为交付不能,是指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不能履行包括事实上的不能履行、法律上的不能履行,还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一时不能履行。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责任方式。

3、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能及时履行。其构成要件是:(1)存在有效债务;(2)能够履行;(3)债务已届履行期限;(4)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即构成迟延履行。一般情况下,在合同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时,债权人应先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的,才构成迟延履行。

4、 不完全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或不适当履行,与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相比,不完全履行虽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可以履行的行为。一般有五种情况:(1)履行数量不完全;(2)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者标的物存在瑕疵;(3)加害给付,指履行对债权有积极的侵害,也就是超过履行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以外发生的其他损害的违约形态;(4)履行的方法不完全;(5)违反附随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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