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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劳司“即问即答”,除了“抵扣期限”,还明确了“用途确认”是什么含义

 雨送黄昏xzj 20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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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本文曾于2020年1月10日在敝号推送,但因插图没有处理好而删除于今日重发。同时,我也要向经常给我朋友圈留言的好兄弟说一声,“对不起了”。好兄弟的信任与支持,是我前行的一份动力。

摄影:李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一句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我曾在朋友圈发了这么一段话,“确认/认证无限期,但你仍然要在确认/认证当期申报抵扣?还是确认/认证无限期,申报抵扣也随意?”当时有微友留言讨论,我觉得是申报抵扣也可以不在确认/认证当月了(其实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2.0上线后,都是改为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期网上确认了)。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昨天在“回应关切”栏目,发布了来源自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下文称“《即问即答》”),其中第8个问题的回答中,有这么一段话,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但是,还有一些朋友,对45号公告第一条中的“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中“用途确认”字样感觉困扰。

认真地看《即问即答》中的第10个问题的回答,就能够明白这“用途确认”四个字是什么含义。

10.某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是否必须在2月属期进行用途确认?如已经将发票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答: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在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后,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前,或作废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自行更正用途。

放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当作一项新政策学习材料(也可以说是窗口指导材料)用来提问的问题,不会有错误的(至少税务总局货劳司这样认为)。
那么,所谓“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指什么,就很清楚了:抵扣确认(包括不抵扣确认)、退税确认、代办退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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