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文著作权(解释权)属原创作者,或资料提供者; 财税微波 仅提供传播平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若有侵权问题,请联系我们,以便及时处理; 可文末留言/添加微信,与丁潇 或 齐至德(dale),或 作者 联系,进一步沟通交流。 以下本文。 本文曾于2020年1月10日在敝号推送,但因插图没有处理好而删除于今日重发。同时,我也要向经常给我朋友圈留言的好兄弟说一声,“对不起了”。好兄弟的信任与支持,是我前行的一份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昨天在“回应关切”栏目,发布了来源自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下文称“《即问即答》”),其中第8个问题的回答中,有这么一段话,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认真地看《即问即答》中的第10个问题的回答,就能够明白这“用途确认”四个字是什么含义。 “10.某纳税人取得2020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该张发票的电子信息,是否必须在2月属期进行用途确认?如已经将发票用途确认为申报抵扣后,又需要更改用途,应该如何处理? 答: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2020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既可以在当期进行用途确认,也可以在之后属期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在已完成发票用途确认后,如需更正用途,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前,或作废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自行更正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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