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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寳咱低调 2016-05-15
2016-05-10 谢德明 谢德明博士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如何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税总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税眼朦胧建议,即使你购买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也要争取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说不定哪天就改变了用途,用于可以抵扣的项目,但此时却由于以前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而不得抵扣;及时办理认证、申请稽核比对和抵扣,防范不能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而不得抵扣的风险,即使你用于不得抵扣方面,最好也是先正常抵扣,等确定了用于不得抵扣方面再转出。
案例说明:2016 年6 月15 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共计3330 万元(含税)。该大楼专用于职工宿舍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分10 年计提,无残值。6 月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如下3 份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500 万元,税额165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一直未认证,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00 万元,税额66 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900 万元,税额99万元。该大楼用于集体福利,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对应科目核算。
2017 年6 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该纳税人可按照不动产净值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
不动产净值率=〔3330 万元-3330 万元÷(10×12)×12〕÷3330 万元=90%
纳税人购进该大楼是共计取得三份增值税发票,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但其中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取得的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按照规定,该大楼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税额为165 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65万元×90%=148.5万元。
可见,由于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和及时认证,损失了一部分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
 
 案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斥资1110万元于2016年5月购进一栋楼准备用作职工宿舍,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1月,企业决定将该职工宿舍改建为生产经营场所,假设不动产净值率为90%,则企业应在12月做如下处理:
可抵扣进项税额=1110÷(1+11%)ⅹ11%ⅹ90%=99万元
其中99ⅹ60%=59.4万元可在当期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剩余99ⅹ40%=39.6万元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于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5月购进大楼,准备用于职工宿舍,先正常认证抵扣:
 借:固定资产                             10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0000
 贷: 银行存款                              11100000
 然后,确定了用于职工宿舍时,再作进项转出:
 借:固定资产                         11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00000
 2016年12月职工宿舍改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000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
 贷:固定资产                            990000
 2018年1月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6000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000
(备注:本案例进行了简化处理,没有考虑更为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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