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932个字,大概3分钟读完 信托作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关键特性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进言之,对于一个典型的信托来说,信托财产同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受益权的问题,本文暂不展开)。也因为如此,委托人、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权直接对信托财产采取保全及执行措施以满足自己的债权;委托人、受托人的利益共享人(比如配偶)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利益;征税机关也不能以对委托人、受托人常规财产的眼光来对待信托财产。信托作为财富管理工具所具有的多样事务管理功能,由此衍生。 但就我国大陆地区而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苍白现实,是目前信托财产登记机制匮乏,尤其是不动产信托性转移登记机制完全缺失。由此导致信托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独立性难以真正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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