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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抵扣方式的变化其实早有安排

 二哥税税念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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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公告出台,其中关于海关缴款书的抵扣方式有了重大突破。

简单的说就是由传统的自行上传缴款书信息稽核比对,改成了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抵扣,海关数据终于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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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真的,这真心是一项好政策,有进口业务的单位都知道,在传统缴款书的抵扣方式下,纳税人每个月都要手工录入缴款书上五项信息上传稽核比对,具体如下:


如果公司进口业务不大倒好说,但是如果这个量大,一个月几百张,那就非常具体了,而且手工录入很容易出错,特别容易出现稽核不符的情况,所以一直以来,录入海关缴款书这种抵扣凭证比抵扣专票要麻烦许多。
其实这个新方式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早在年初,该项工作就安排上了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一文决定:优化海关缴款书抵扣方式,将标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海关缴款书纳入选择确认范围。
按附件的进度安排表,这项工作将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完成,现在确实已经敲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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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于新政策下确认这种方式,我们具体还要分情况来看。因为进口业务其本身就有自营进口和委托代理进口方式。

自营进口


所谓自营进口就是公司直接采购付款,然后自行报关,或者委托报关行以进口公司名义报关。
从报关单上来看,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都是公司自己的名字。

那么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它就是单一抬头的。也就是33号公告里面说的,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那么这种在新抵扣方式下很好处理,就是直接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去确认抵扣就行了。
但是如果你在平台没有查询到信息或者查询到的信息和实际不符,那么对不起,你还是需要按老流程,先上传一下信息进行稽核比对,比对相符后再返回平台进行确认。

代理进口


委托代理公司进口,就是找一个进口代理公司,货款付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付给境外,由代理公司报关。报关单的体现就是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是代理企业、消费使用单位都是委托企业。
那么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般就是双抬头,也就是33号公告里面说的,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这种就不能直接进入平台确认了。必须按先按老规矩先录入信息上传稽核相符后再去平台确认抵扣。

为什么呢?因为一般代理进口,代理企业都是代收代付税款,最终抵扣方还是委托方,而缴款书上不管是收发货人还是备注栏的国标代码都是代理方的,委托方肯定没法在平台查询到信息,所以还是只有以录入稽核为先,然后有了信息后再确认。
总的来说,以后海关缴款书的抵扣,不管你代理还是自营,单一抬头还是双抬头,最终一步其实都必须要经过平台确认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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