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立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考虑过失相抵原则、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合理界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民法通则》第131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 条的规定,结合成都实际情况来处理。 一般可按照以下原则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