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将保证方式的推定由“连带保证”修改为“一般保证”。 刚刚公布的民法典草案 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修改了现行《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在二审稿的时候就做了如此修改,当时给出的理由为: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加重保证人责任的保证方式,原则上宜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一概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会加重实践中因互相担保或者连环担保导致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问题,影响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