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纳税人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否偷税

 新用户11472092 2020-01-19
第一种情况,所采用法律的字面意思无明显不合理之处,应当坚持以字面意思为主的原则。这种情况下常用的具体解释方法有两种:一是文义解释方法。即对法律文本所使用的词汇采取其最自然、最明显和最常用的意思来理解和说明法律的解释方法。二是当然解释方法。当然解释就是当本案事实的法律后果,即本案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应适用哪些条款没有明文规定,但相对已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显然更有理由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时,直接在本案中适用该法律条款的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有两种情况:第一,举轻明重,即对一个比较轻的情况法律已经作出了判决,但是对比较重的却没有具体规定,那么,重的当然要适用。第二,举重明轻,即法律只规定了较重的情况而未规定较轻的情况,那么,轻的也应当适用。
  第二种情况,在本案中字面意思明显不合理,或者有复数解释存在,此时应当坚持立法目的优先和立法愿意优先原则。这里所谓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愿意指的是法律文件的目的和愿意而不是指具体条款的目的和原意。此时法律解释方法应有三种,一是扩张解释,即因法律字面意思过窄,而且未能反映全部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时,对法律字面意思加以扩张的法律解释方法;二是缩小解释,即因法律字面意思过宽而超出立法目的或立法原意时,对法律字面意思加以限缩的一种法律解释;三是历史解释,即根据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和相关资料,来推知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的解释方法,历史背景是指立法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制定该法律。
  根据法律解释理论,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A市王某不申报缴纳税款应是偷税,其理由是: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也有明确规定,此不赘述。
  A市王某在B市成立甲公司,经营一年多从未在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王某采取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方法被判定是偷税,则无需讨论。但王某没有上述行为,而是不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情况是否算偷税?征管法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则为偷税。法律上的虚假纳税申报和不进行纳税申报相比,前者为轻,后者为重,在适用法律时,法官应作当然解释,这称为举轻明重,即对一个比较轻的情况,法律已经作出了规定,对于比此重的虽然没有规定,重的当然也要适用。
  第二,就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而言,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每个公民有依照法律缴纳税款的义务,税收征管法、刑法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偷税数额达到一定量,并且符合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还要定为偷税罪,承担刑事责任。
  王某从事经营活动一年多从未申报纳税,没有承担其纳税义务,不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税收征管法、刑法有关条款虽然没有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是偷税”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从立法目的和原意来看,已经包含不申报纳税是偷税的内容。因此,对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能简单机械地加以理解和说明。
  总之,法律与社会准则之间总有差距,这个差距是绝对的,或者说法律总是不完善的,为了使法律完善,或者尽量完善起来就需要法律解释。立法者不是神,尽管想要如实全面地反映事实,也仍会有漏洞,这无疑需用法律解释来弥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