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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规范修订版140问

 送_汤 2020-01-21

修订说明

1.《房地产估价规范》的文号是多少?经哪个部、什么时间以XXX号公告批准、发布自XXXXXXXX日起实施?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48以第797号公告批准、发布,自2015121日起实施。

2.本规范是在什么基础上形成的?上一版主编单位有哪些?哪些人参加?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规范是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的基础上全面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国房地产估计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前身),参编单位是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院、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主要起草人员是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调整了章节划分,删除了原规范的第二章术语和附录A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2.增加了路线价法、标准价调整法、多元回归分析法、修复成本法、损失资本化法、价差法等方法,以及房地产损害赔偿估价、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等目的的估价;3.细化、完善了估价原则、估价程序、估价方法、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估价职业道德等内容。

3.修订过程做了些什么工作?参考哪些国家有关标准?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房地产估价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以及国际估价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

4.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怎样去学习?

为便于广大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规范的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有与本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规范规定的参考。

5.目录中有几大点,具体目录有哪些?

1总则

2估价原则

3估价程序

4估价方法

4.1估价方法选用

4.2比较法

4.3收益法

4.4成本法

4.5假设开发法

4.6其他估价方法

5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5.1房地产抵押估价

5.2房地产税收估价

5.3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

5.4房地产拍卖、变卖估价

5.5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5.6房地产损失赔偿估价

5.7房地产保险估价

5.8房地产转让估价

5.9房地产租赁估价

5.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

5.11房地产投资基金物业估价

5.12为财务报告服务的房地产估价

5.13企业各种经济活动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5.14房地产纠纷估价

5.15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6估价结果

7估价报告

8估价职业道德

1总则

6.制定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目的是什么?依据哪部法律制定?本规范属哪个级别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

1.0.1是关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规范房地产估价活动;二是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三是保证房地产估价质量。

房地产估价的专业性很强,需要专门知识和经验,评估价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关系到公共利益和人民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评估制度,并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本规范即是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

7.房地产的需要有哪些?各种房地产是指哪些内容?各种价值和价格是哪些?

1.0.2关于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本规范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为了各种需要,对各种房地产的各种价值和价格进行评估的活动。

各种需要,是指房地产抵押、税收、征收、征用、拍卖、变卖、分割、合并、损害赔偿、保险、转让、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用房地产作价出资设立企业,以及企业改制、上市、资产重组、资产置换、收购资产、出售资产、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合资、合作、租赁、合并、分立、清算、抵债等各种活动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

各种房地产,是指房屋、构筑物、土地、在建房地产、未建房地产、已灭失房地产、以房地产为主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财产或相关权益。从用途来看,包括住宅、办公楼、商铺、酒店、餐馆、厂房、仓库、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汽车加油站、高尔夫球场、游乐场、主题公园、影剧院、体育场、学校、医院、农地、林地、牧场等

各种价值和价格,包括市场价值、投资价值、现状价值、快速变现价值、残余价值、抵押价值、计税价值、保险价值、卖方要价、买方出价、招标底价、拍卖底价、挂牌底价等

8.为什么要结合规范GB/T50899使用?按什么标准规定理解?

1.0.3房地产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均是国家标准,本规范中的房地产估价术语的含义应按《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的规定理解。

2估价原则

9.什么是市场价值?

2.0.1市场价值评估应遵循的五项原则。市场价值过去称为公开市场价值,是估价中最基本、最重要、最常用的一种价值类型,是指估价对象经适当营销后,由熟悉情况、谨慎行事且不受强迫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价值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

10.什么情况下用什么原则?

2.0.22.0.3过去认为估价一般就是评估市场价值,因此没有区分市场价值评估与其他价值和价格评估应遵循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对房地产估价需求的多样化以及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深化和拓展,需要评估其他价值和价格的情形越来越多。在这些价值和价格评估中,有的除了要遵循市场价值评估应遵循的原则,还要遵循其他原则,如抵押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还应遵循谨慎原则。而有的不一定要遵循市场价值评估应遵循的所有原则;如投资价值评估要站在某个特定单位或个人的立场上而非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进行评估,因此不一定要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再如现状价值评估,是按房地产的利用现状而非最高最佳利用状况进行评估,因此不应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总之,在评估市场价值以外的其他价值和价格时,可在市场价值评估应遵循的原则外增加估价原则,或者在市场价值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中进行取舍,但这种增加或取舍不能是随意的,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来增加或取舍。

11.什么是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0.4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中,所谓“独立”,就是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在估价中不受包括估价委托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应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执业道德进行估价;所谓“客观”,就是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估价中不带着自己的情感、好恶和偏见,应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地进行估价;所谓“公正”,就是要求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在估价中不偏袒估价利害关系人中的任何一方,应坚持原则、公平正直地进行估价。

12.什么是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中,所称依法,是指不仅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还要依据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依据有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所属部门颁发的有关部门规章和政策,估价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以及估价对象的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登记簿、土地登记簿)、权属证书、有关批文和合同等(如规划意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等)。因此,合法原则中所讲的“法”,是广义的“法”。但遵循合法原则,并不意味着只有合法的房地产才能成为估价对象,而是指依法判定估价对象是哪种状况的房地产,就应将其作为哪种状况的房地产来估价。

13.市场价值评估为什么要遵循替代原则?怎样使用?

市场价值评估之所以要遵循替代原则,是因为根据经济学原理,在同一市场上相同商品有相同的价格。因为在同一个市场上如果有两个以上价格不同的相同商品同时存在时,则理性的买者会购买其中价格最低的;或者反过来,如果有两个以上价格相同的相似商品同时存在时,则理性的买者会购买其中效用最大的。卖者为了使其产品能够卖出,相互之间也会进行价格竞争。市场上买者、卖者的这些行为导致的结果,是在相同的商品之间形成相同的价格。房地产价格的形成一般也如此,只是由于房地产的独一无二特性,使得完全相同的房地产几乎没有,但在同一房地产市场上,相似的房地产会有相近的价格。替代原则对具体的房地产估价工作,指明了两点:一是,当存在着一定数量与估价对象相似的房地产并已知它们的价格时,可以通过这些相似房地产的价格推算出估价对象的价值或价格。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房地产的独一无二特性,难以找到各方面状况均与估价对象相同的房地产,所以实际上是寻找与估价对象具有替代性的相似房地产,然后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再根据它们与估价对象之间的差异对其价格进行适当修正和调整。二是,在估价时不能孤立地思考估价对象的价值或价格,而要考虑相似房地产之间的价格比较,特别是同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同一城市、同一个时期,为了同一种估价目的,对不同区位、不同档次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应有合理的“价差”。尤其是较好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不应低于较差的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还需要说明的是,替代原则是针对评估价值而言的,不论采用何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最后都应把评估价值放到市场上去衡量,只有当评估价值没有不合理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时,才可以说评估价值是合理的。

14.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是什么?

2.0.5最高最佳利用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法律上允许;二是技术上可能;三是财务上可行;四是价值最大化。实际估价中在选择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时,往往容易忽视“法律上允许”这个前提,甚至误以为最高最佳利用不是无条件的最高最佳利用,而是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允许范围内的最高最佳利用。

15.如何根据不同估价目的从不同角度来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状态?

2.0.5我国目前的土地利用管理不是“认地不认人”,因此房地产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依法对房地产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力可能是不同的。由于最高最佳利用应是法律上允许的,所以上述两者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可能不同,从而导致从房地产权利人角度和从意向取得者角度进行估价的结果可能不同。因此,当估价对象的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力不相同时,应确定是从房地产权利人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角度进行估价。但到底应从哪个角度进行估价,不是估价委托人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随意决定的,而应根据估价目的来确定。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一般应从意向用地者角度进行估价;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一般应从被征收人角度进行估价;房地产司法拍卖等房地产处置估价,一般应从意向取得者角度进行估价;房地产税收估价,一般应从房地产权利人角度进行估价。

现有房地产应维持现状的财务上可行的条件是:现状房地产的价值》(新房地产的价值一将现状房地产改变为新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现有房地产应更新改造的财务上可行的条件是:(更新改造后的房地产价值-更新改造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现状房地产的价值。

现有房地产应改变用途的财务上可行的条件是:(新用途下的房地产价值-改变用途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现用途下的房地产的价值。

现有房地产应改变规模的财务上可行的条件是:(改变规模后的房地产价值-改变规模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现规模下的房地产价值。

现有房地产应重新开发的财务上可行的条件是:(重新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重新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现有房地产的价值。

16.估价对象的用途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估价所依据的用途的规定是什么?

2.0.6估价对象的用途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估价所依据的用途的规定。目前,房地产的实际用途、房屋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用途、规划用途等用途之间不一致的情况较为常见,如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房屋登记用途为办公;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途为商铺。同一房地产,按照不同的用途进行估价,评估价值往往差异较大。由于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多样复杂,在估价实务中究竟应按照哪种用途来估价难以一概而论。本条结合近几年来房地产估价特别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实践,规定:在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有认定的情况下,应按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用途进行估价;在没有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认定的情况下,对房屋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用途、规划用途之间的不一致,可根据估价目的或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选择其中之一进行估价,对实际用途与房屋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用途、规划用途之间的不一致,可根据估价目的或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选择其中之一进行估价,对实际用途与房屋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用途、规划用途均不一致的,应根据估价目的,合理确定估价所依据的用途。

3 估价程序

17.为什么要按照程序开展估价?

3.0.1按照科学、严谨、完整的估价程序按部就班地开展估价工作,可以使估价工作具有计划性并规范化、精细化,避免顾此失彼、疏忽遗漏或重复浪费,从而可以保证估价工作质量,提高估价工作效率。履行必要的估价程序是完成任何估价项目的基本要求,也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防范估价风险、有效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完成任何估价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都不得随意简化或者省略本规范规定的估价程序。

18.怎样按照程序进行估价?

3.0.1对因评估价值异议引起的估价鉴定,其中一项重要的鉴定内容是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履行了必要的估价程序(包括必要的估价工作歩棸和估价工作内容)来开展估价工作,即检查在履行估价程序方面是否存在简化、省略等问题或疏漏。例如,是否尽职搜集了估价所需要的资料,包括是否要求了估价委托人如实提供其知悉的估价所需资料,自己是否努力搜集了其他估价所需的资料,并对估价所需的资料进行了审慎检查;是否对估价对象进行了认真的实地勘察;是否采用了适用的估价方法对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进行了正确、仔细的测算。除非是有意高估或低估,一般情况下只要估价程序做到位了,估价价值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因此,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任何估价项目,都必须在估价程序上经得起严格检查。

19.估价程序中需注意的问题?

3.0.1在实际的估价中,本条估价程序中的一些工作步骤之间不是绝对分割开的,可以有某些交叉(如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可在受理估价委托时就要求委托人提供,在实地勘察估价对象时还可进一步补充搜集有关资料),有时甚至需要一定的反复,但不得随意简化和省略。

20.估价委托应由谁来统一受理?

3.0.2估价委托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受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21.接受委托应该做哪些工作?

3.0.2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接受估价委托时,应要求估价委托人向其出具估价委托书,可采取填写估价委托书的方式。估价委托书一般应载明估价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估价要求、委托日期等内容。估价委托书将作为估价依据放入估价报告的附件中。

22.哪些情形不适宜签订估价委托合同?

3.0.2无超出本机构的估价业务范围、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本机构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估价业务有较大风险等不应受理的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决定受理估价委托的,应与估价委托人订立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23.合同内容有哪些?有多少条款?应有哪些条款?

3.0.2估价委托合同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是估价委托人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估价委托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住所。二是负责本估价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包括姓名、注册号。每个估价项目应选派一名能胜任该项目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三是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四是估价委托人应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包括资料的目录、数量,如估价委托人应向估价机构提供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历史成交价格、运营收益(包括收入和费用)、开发建设成本以及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五是估价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有关人员应保守在估价活动中知悉的估价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估价委托人的个人隐私;估价委托人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没有隐匿或虚报的情况,应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搜集估价所需资料。六是估价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是估价报告及其交付,包括交付的估价报告类型、分数以及估价报告的交付期限、方式等。例如,是仅提供估价报告结果,还是既提供估价结果报告又提供估价技术报告;是提供中文估价报告,还是提供英文估价报告,或是既提供中文估价报告又提供英文估价报告。在确定估价报告交付期限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以保质完成该估价项目,不得“立等可取”。八是违约责任。九是解决争议的方法。十是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此外,估价委托合同中还应注明其签订日期。

24.什么人,多少人来完成估价项目?

3.0.2估价工作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完成,其他人员只能协助或帮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工作。为了保证估价质量,每个估价项目应明确一名能够胜任其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应有与其估价工作量和难度相适应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足够数量能给胜任其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估价。

25.什么情况可批量评估,对流水作业方式的要求?

3.0.2应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主要是适用于批量估价的房地产计税价值评估、房地产抵押贷款后重估。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房屋征收估价不宜采用批量估价。除应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外,不得将有机联系的估价工作前后割裂开来,采取流水作业方式,分别由不同的人员完成其中一部分工作。

26.如何确定估价基本事项?估价目的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3.0.3房地产估价的核心内容是为了特定目的,对特定房地产在特定时间的特定价值进行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因此,在分析、测算和判断特定价值之前,必须弄清特定目的、特定房地产、特定时间和特定价值,即要弄清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和价值类型。弄清这四者称为确定估价基本事项。

 在实际估价中,一些房地产估价师不是在于估价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依法确定估价基本事项,而是寄希望于估价委托人自己说清楚估价基本事项,甚至还因此抱怨估价委托人。这种想法和说法是不正确的。

在一个估价项目中,估价目的、估价对象、价值时点和价值类型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其中估价目的是龙头。因为只有确定了估价目的,才能确定估价对象、价值时点和价值类型。例如,从确定估价对象来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租赁、抵押、作为出资或进行其他活动的房地产,或征收不予补偿的房地产,就不应作为相应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估价对象、价值时点和价值类型三者之间,估价对象有时与估价时点有关,其余一般是相互独立的。确定价值时点一般在确定估价对象之前,因为一些估价目的要求估价对象状况应是在价值时点的状况,价值时点不同,估价对象状况可能不同。

27.编制估价方案的目的是什么?

3.0.4编制估价方案的目的是为了保质、按时完成估价项目。估价作业方案的核心是解决将要做什么、什么时候做以及由谁来做,是关于保质、按时完成一个估价项目的未来一些列行动的计划。

28.对估价对象要准备哪些资料?

3.0.5除反映估价对象状况及其历史成本价格、运营收益、开发建设成本(包括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等资料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平常就应留意搜集和积累估价所需资料,建立包括交易实例库在内的各种估价资料库。在估价时更应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作业方案中拟采用的估价方法,有针对性地搜集估价所需资料。特别是反映估价对象状况及其历史成交价格、运营收益、开发建设成本等资料,不仅在此时应搜集,而且在前面受理估价委托时就可要求委托人尽量提供,在后面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时还可进一步补充搜集。

29.估价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怎样做?

3.0.6虽然估价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其掌握的估价所需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也要对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慎检查。对于估价对象的权属状况,当估价委托人是估价对象权利人的,不能仅凭权属证明复印件做出判断,应与原件核对。

30.为什么要外勘?对参加估价师外勘人数要求多少?

3.0.7房地产具有独一无二特性,且其价值、价格与区位密切相关,只有身临其境才能真正了解和认识它,因此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是做好房地产估价不可省略的工作歩棸。任何房地产估价项目,应至少有一名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负责实施估价对象实地查勘工作。

31.实地查勘时怎样去做?

3.0.7在实地勘察时,一般需要估价委托人或其代表以及被查勘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房地产权利人到场,实地查勘人员应向他们以及房地产使用人、邻居等知情人员详细询问估价需要弄清的问题,认真听取他们关于估价对象状况的介绍,并采取笔记、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将实地查勘情况记录下来,形成实地查勘记录。实地查勘时,特别要注意核对估价对象的坐落和空间范围,防止搞错估价对象。负责实施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勘查记录上签名,陪同实地查勘的估价委托人或者其代表和被查勘房地产的权利人宜在实地查看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2.对征收房屋外勘要求是什么?

3.0.7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被征收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应当在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关情况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33.实地查看时不能进入房屋怎么办?

3.0.8无法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的情形,是指因征收、司法拍卖等强制取得或者强制转让房地产,房地产占有人拒绝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或者因估价对象涉及国家机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进入其内部进行实地查勘情形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可以不进入估价对象内部进行实地查勘,但应当对估价对象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实地查勘。

34.对房地产估价专业领域内及专业领域外的项目怎么处理?

3.0.93.0.10房地产估价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可分为两类:一是房地产估价专业领域内的;二是房地产估价专业领域外的。对于房地产估价专业领域内的,首先是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承接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估价业务;其次是对于承接的估价业务中有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家或单位提供专业帮助。

估价对象的房屋安全、质量缺陷、环境污染、建筑面积、财务状况等,均是影响估价对象价值、价格的重要因素,且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房地产估价时应当予以关注和考虑。但对它们的鉴定、检测、测量、审计等,不属于房地产估价专业领域,也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难以胜任的。因此,经实地查勘、查阅现有资料或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咨询后,仍然难以对它们做出常规判断和相应假设的,应当建议估价委托人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者相应资格的专家先行鉴定或检测、测量、审计等,再以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专业意见为依据进行估价。

35.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应建立什么审核制度?

3.0.11对撰写完成而尚未向估价委托人出具的估价报告进行审核,类似于对生产出的产品在出厂之前进行质量检验,是房地产估价机构防范估价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保证出具的每份估价报告都是合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建立健全估价报告内部审核等估价报告质量管理制度,选派本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外聘房地产估价专家担任审核人员,按房地产估价相关要求,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保证估价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规范。

36.对担任审核人员的要求有哪些?

3.0.11担任审核人员的本机构人员,应当为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曾经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五年或五年以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年龄超过65周岁不予注册的人员;外聘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应具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五年或五年以上。

37.对每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盖章、签字及责任是什么?

3.0.12每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不少于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并有房地产估价机构盖公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盖执业专用章等个人印章代替签名;可以只签名不盖个人印章,也可以既签名又盖个人印章。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以盖估价报告专用章等其他印章代替公章。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估价报告应是在其上签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盖章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亲自完成的。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盖章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38.为什么要保存估价资料?对保存估价资料的有哪些要求?

3.0.14保存估价资料的目的是建立估价档案和估价资料库,为今后的相关估价及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同时有助于解决日后可能发生的估价争议,有助于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展现估价业绩,有助于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有关检查和考核等。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建立健全估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估价档案完整、真实和安全。估价档案应有序存放、妥善保管、避免损毁、防止丢失、查找方便。

本规范第3.0.13条所列的估价资料中,一般的估价项目通常没有估价中的不同意见记录和外部专业帮助的专业意见,但是如果有的话,应将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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