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争锋文史 元朝的昏庸无道给平民百姓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明太祖朱元璋本身是农民出身,比一般人更加注重百姓生活,因此在王朝建立之初就建立了更加完善的灾荒赈贷制度。赈贷是国家治理灾荒政务中重要的部分,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危机和灾荒的处理方式,妥善的处理才能维持良好的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灾荒赈贷制度也弊端日益显现,从给予百姓的保障堕落成乡村豪绅的私利,官方赈贷逐渐失去功能,反而是民间赈贷取代成为支柱性灾荒善款,明代的赈贷制度也走进了历朝历代的死胡同里,失去了救济和救助农民的意义。 一、灾荒赈贷最早史于西周时期,明朝继元朝之后在初期赈贷建设卓有成效,在有借有还的赈贷和无偿赈贷基础上推出乡村各处设立预备仓,最大限度地救济更多的民众,为赈灾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早在西周时期,周文王就颁布了“农假贷”,给贫困的农民发放贷款,并不收取任何利息,而且国家对赈贷的全过程负责。这是灾荒赈贷的先声,并且为赈贷制度划定了粗略的要求。 之后在不同时期出现了不同的赈贷机构,如专门帮助农民贷款的“泉府”
可以让农民赈贷种子秋天用粮食来还的义仓等,分发青苗钱让农民先买种子之后偿还的贷款机构等,体现了国家的不同赈贷职能。 元朝虽然疆域版图庞大,确实武力强盛,但却并不能很好地治理国家,给明朝留下了一个千疮百孔的国家,贫民出身的朱元璋登基以后,就一再提醒官员要体恤老人和孩童,因此赈贷制度也获得了许多关注度,明朝初期的赈贷建设也是卓有成效。
第一,明朝规定赈贷的责任在户部,户部统领天下赈贷,所有关系厉害在户部,这样在出现状况时,就能迅速地找出责任人。 第二,明朝规定不考虑时限的报告灾情,合适的勘探灾情的方法,有差异的赈济标准以及确保所有灾民能够得到赈济的原则。 第三,为了灾情的第一时间了解和第一时间处理,明朝建立了广阔的监察网络和百姓报灾制度,同时也制定了严格的惩罚制度,为了防止官员在灾情中的懈怠和不作为。 全面的无偿赈贷行为自然是得不偿失的,这会给国家财政带来极其沉重的负担,也会助长不良风气,因此有借有还的赈贷行为也是必要的,两种方式需要调和。 但是有借有还的赈贷和无偿赈贷并行是一种差异化救荒理念,两种不同赈贷行为都需要细致分工仔细审查,官僚腐败使得开仓赈灾无法实施,上下欺瞒可能会让灾款流落他处。因此在这一基础上,明朝开创了一种新式的制度,即在乡村各处设立预备仓。 预备仓首先是设在乡野之中,这是为了避免官员的贪污腐败,减少官府对预备仓的掌控。预备仓一般是设在人口密集的县府中,在灾难发生时,力图最大限度地救济更多的民众。 预备仓中救济粮的发放是非常灵活的,只有有贫民饥苦难耐,就可以开放预备仓,而且有偿赈贷并不需要利息。 名义上预备仓里面的救济粮应当是户部发放本金来购置,但是事实上付钱买单的却是附近收入更高的人群。 二、到永乐年间明成祖对预备仓制度进行改进完善,但在“土木堡之变”发生后,明朝国力下降,官员管理松懈,预备仓制度逐渐变成了高利息的借贷行为,赈贷制度开始出现问题预备仓在洪武年间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明太祖朱元璋心系贫困百姓,一再叮嘱赈贷建设,因此等到永乐年间,他的后代明成祖还着手完善预备仓的制度,作出了以下四点改进。 第一,这次的赈贷制度给出了赈贷的标准,规定给“大口”“小口”不同的粮食分量,五岁以下不给粮食,但是不足在于并没有介绍“大口”和“小口”的性别还有大致年龄。 第二,将预备仓的设立地点从乡野改到各个州、县、府。这是由于将预备仓设于乡野之中后,因为乡间相对人烟稀少,预备仓的管理大多难以成行,里面的粮食经常被火烧,或者直接因天气潮湿而腐烂。 第三,洪武年间,曾经有法令要求官员一旦发现灾情,可以选择先进行赈贷,之后再上报上级。这样肯定是和预备仓的严格管理是相背道的,因此遇到官员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并不提前放粮,但是这样往往会耽误救治贫民,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制定了十分严格的惩罚制度,用来督促官员在第一时间进行预备仓的救济工作。 第四,之前预备仓给予农民实物赈贷,但是偿还时也是用粮食偿还,这引起民众的不满,因为有时处于灾荒年间,农民本身需要囤积粮食,上交粮食自然对农民不利,后来这一项就改为了实物赈贷、货币偿还的制度。 明朝后期,预备仓的运行逐渐陷入危机之中,预备仓慢慢失去了它的功能。自从“土木堡之变”发生后,明朝的国力大大衰弱,官员对预备仓的管理越来越漫不经心。 因此预备仓内部粮食常常腐烂无人管理,加上管理官员还经常用坏米充好米,仓内常常是空虚无物。同时许多州府的预备仓里的粮食储备根本不够,官员并不怎么购置,最少的只有几百石,不过是形同虚设。 同时这时赈贷制度的运行遭遇了道德滑坡,官员与乡间豪绅勾结在一起,将预备仓内的粮食分发给乡间豪绅,卑微民众根本得不到任何救助。
预备仓制度逐渐变成了高利息的借贷行为,官吏将救助性的贷款转变成一笔农民永远无法偿还的烂账,让农民困在还贷之中,任劳任怨地数十年如一日的为官吏劳作,或者将豪绅拿到救济粮,却让农民偿还赈贷,又或者在偿还赈贷时侵占农民钱财或者粮食。 三、针对赈贷制度出现的问题,朝廷开始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但是随着明朝赈贷制度的力弱无能,到了万历年间,明朝赈贷制度逐渐走向没落明朝的赈贷制度一再地出现问题,因此朝廷开始对制度进行改革。一开始借贷预备仓的粮食是不需要利息的,本来这也是自西周演变而来的赈贷制度的要求,但是随着明朝的国力衰退,再也无法支撑这种公益性行为。 因此在宣德年间,国库面临的压力无比巨大,健康的赈贷制度也无法维持,明朝不得不开始试行收取利息的赈贷制度。朝廷首先是在福建一带实行,效果十分不错,国家也逐渐认可了这种模式,但是施行仁政的儒家思想极力地反对,最后这种模式只能以失败告终。 之前预备仓的粮食储备并没有最低限额,因此才会出现在某些州府的预备仓形同虚设的情形,仓内的粮食只有几百石。之后在弘治年间,朝廷制定了最低储量数额和及其严格的奖惩制度。 随后又任命了专门巡视的守巡官,甚至把仓内粮食的多寡作为评判守巡官政绩的最重要的标准,以此来强化对粮食储备的重视。但是在明朝后期,宦官当道,政治时局动荡,这些强化预备仓粮食储备的措施并没有起到相应的效果,很快就变成了一纸空文。 因为官方赈贷力量的削弱,朝廷又将注意力放在了鼓励民间赈贷行为上,因此在宣德年间,宣宗首次公开呼吁民间力量在朝廷武力救济的情况下伸出援手,从这打开了官方劝告民间力量分忧的先河。 但这种劝告民间救荒行为一般只在突发性的灾情中出现,因此专业性有限,管理的范围和规范性也有限。后来朝廷出台条例,明确富人可以在灾荒中借贷钱财等物资给穷人,穷人是债务人也必须偿还,富人在灾荒中做出贡献可以以此免除杂役。 但是这种劝贷政策只是站在道义的层面上劝说富人奉献力量,难以得到大范围的迎合,并且灾民有极大的可能是无法偿还贷款的,因此富人可能会遭受惨重损失,这种劝贷政策的帮助也是十分有限。 相对于劝贷政策,捐纳的实行似乎更加地合理和现实。捐纳是富人或者家有富余的人将金银财物或者闲置衣物交由国家,然后让国家处理这些物资。 首先这种捐纳是出于自愿,与大力鼓吹的劝贷制度相比就更加心甘情愿。同时让国家机构进行管理,也更加合理和有效。为了鼓励捐纳,明朝也给予了捐纳者官职予以奖励。一开始官职明确规定只是荣誉称号,并没有实权。 但是随着明朝赈贷制度的力弱无能,政府不得不将捐纳与政治权利相结合,百姓捐纳的物资财力越大,得到的实权官职就越大,最高时捐纳的财物可以得到从六品的官职。 捐纳制度在正德、嘉靖年间十分盛行,效果也是非常明显,但是到了神宗在位期间,他的政治懈怠又让捐纳陷入僵局。 预备仓的衰弱和国家被迫加大救荒行动的压力促使了明朝决定将赃款和罚金作为国家救灾行动的活动款项,并且对罪犯实行纳米减刑的政策。 国家方面为了增加救济款,加大对于赃款罚金的征收力度,要求实物来赎罪减刑,这样才能确保救济真正到达农民的手中,也加强了对赃罚的管理,赃款罚金成为了救济物资的主要来源。 但是到了明朝万历年间,这种赃款罚金充纳救济的案例就不再发生了,自此明朝赈贷制度走向没落。 参考历史文献: 《明史》 《明实录》 《明史演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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