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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宇案中事实推定适用原则的深层思考

 余文唐 2020-01-28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V01.23.NO.2 2010年4 JournalofHUBEI Correspondence University Apr.2010 关于‘彰宇案’中事实推定适用原则深层思考 何伟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2007年发生的彭宇案,虽然以二审的调解结案,但是它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没有结束,特别是一审判决 的事实推定过程。因此。认真分析司法实践中事实推定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规制措施实属必要。 【关键词】事实推定适用原则;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0)02-0075-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0.02.038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彭宇案”最后二审中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是彭字案一审 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定 中的判决涉及认定相撞事实的推定问题,却一直受社会各界诟 式”可见,基于经验法则的事实推定注定渗透着司法者个人学 病,特别是“根据社会常理推定出人一般不见义勇为”的推定更 识,个人经验,个人感性理性甚至个人良心,因此事实推定无法 是令社会各界愕然。一审判决中涉及的几条判决理由一直饱 避免法官的个人的主观性及任意性。所以孟德斯鸠对推定提 受争议。如何设定一定的程序措施,界定一定的原则,从而使 出质疑:当法官推定的时候,判决就武断。因此适用事实推定事实推定尽量减少任意性,公正的运行呢?除了具体的规制路 必须严格其适用要件,即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其构成要件: 设置外,强调事实推定适用原则则是一种“软规制”。正如(一)待证事实无法用现有证据直接和间接证明,这是事实 学者所言,建立事实推定的适用规则是最大限度避免事实推定 推定的前提必要条件。因为如果待证事实能用现有证据证明, 这一负面效应的有效途径。下面结合案例,重点就事实推定适 适用事实推定就无必要,同时还浪费了司法资源。 用原则提出 一些建议。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若适用事实推 (二)事实推定必须有两个事实: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二 定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者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基础事实真实可靠,具有盖然性效力。 一、被迫性原则 基础事实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真实的,否则推定的基 诉讼进行中,案件审理遇到瓶颈,即案件审理必须查明的 础就是不存在的。这里真实可靠是法律上的真实,而非绝对真 实缺乏必要证据。如果必要性证据查不清,对于某些事实不实客观真实。但是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只是第一步,同时还要求 加以 确认,而法律对于此情形又没有法律推定,诉讼就此停止, 作为基础事实的证据具有盖然效力的证据。因为,推定是一种 讼陷入僵局,整个审判将无法进行下去。为了打破这种僵选择,只有盖然效力才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能性,才有可供 局,必须需要司法者的主观能动性,运用事实推定查清事实。 选择的基础。而彭宇案中推定的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是值得怀 见,事实推定适用时,首要原则就是被迫推定,法官如果要推疑的。实际上有证据能证明彭宇去医院是应家属之要求:证人 诉讼不得已、不得不做的推定。可以证明,同时有电话记录佐证。但是法官忽略这些而直接适 这里主张的被迫性原则的前提是法官主动运用事实推定, 用推定,很显然推定的基础事实是不可靠的。 而并不是强制要 求法官在这种情形下必须要事实推定。事实 (三)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的盖然联系。这 推定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法官有主动权。诉讼中如果案 是事实推定的逻辑条件,也是最关键的条件。 件遇到瓶颈,必 须查明的事实缺乏必要性证据无法查清,法官 (四)证据盖然效力的两种可能性之间还必须存在“一般和 完全可以不推定而直接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案件事实予 个别”、“常规和例外”的关系,而推定就是在这种关系中进行选 以认定,从而做出判决,这没有什么理论障碍的。但是,法官的 择。事实推定的司法者根据经验法则通常都会选择一般常规 责任就是最大可能的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能以程序正义 而抛弃个别和例外。这就是遵循择优选择规则。这种选择的 为盾牌,忽略了法官自身的主动探求事实真相,查清事实的应 基础是经验法则。彭宇案中判决书中是这样推定的:根据日常 有责任。所以,事实推定是法官根据职业敏感,根据审判责任, 生活经验分析,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 甚至根据良心主动探清案件事实的结果。事实推定是法官查 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 清案情最后的“一根稻草”。法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审 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这种推定是有待商榷的。一位老人 判理性选择的事实推定,最后也没有查清事实,那么只有运用 被撞到后,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首先是寻求人帮助救治进而找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案件进行认定。 外力来源而不是首先确认外力来源。这一审中的事实推定选 二、严格适用原则 择了例外而没有选择一般,不符合择优原则。 事实推定是法官 根据经验法则,个人理性从已知事实推测 (五)许可当事人提出提出证据予以反驳。这是事实推定 未知事实。而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 的生效要件。任何推定都是可以反驳的。如果说法律推定基 实践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种理性认识, 于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考量设置为不可推翻。那么任何的事 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 实推定都是可以提出证据予以推翻的。对方当事人既可以对 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 基础事实进行反驳,这是间接反驳;也可以对推定事实进行反 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 驳,这是直接反驳。 作者简介:何伟(1984 一),男,山东枣庄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08 级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75 万方数据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0)第23 三、公开性和反驳性原则(二)法官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事实推定,必须履 公开性原则和反驳性原则是有内在联系的。公开的主要 行告知义务。法官应当把事实推定的心证过程告知当事人特 的就是让当事人知道事实推定的过程。为当事人进行反驳提别是事实推定非利益方,同时应当告知反驳的期限及具体的程 供程序保障。而反驳性的前提要求就是事实推定公开,包括审 判过程中事实推定心证过程的公开和裁判确定的事实推定。 (三)由遭受不利事实推定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事实推定除了依靠法官的职业操守和良心理性,还需要公 (四)在反驳期限内接受反驳的证据并进行司法裁量,从而 开推定内心过程,从而把事实推定放在阳光之下。因为推定事 确认反证的效力能否推翻事实推定。如果能推翻或者至少使 实一旦作出,却会让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陷入不利的诉讼境 推定事实真伪不明,事实推定被推翻。反之,反证不足以推翻 地,因为这时提出证据的责任已转移到该当事人的身上,该当 事实推定的盖然确定性,事实推定成立。 事人若不反驳和辩 论,他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官 设置事实推定程序的初衷除了监督法官的司法认知外,更 在事实推定时必须把内心的思维推理过程以明确的语言向当 重要的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也可以增加的当事人对于诉 事人阐述,使推定过程具有公开性。事实推定适用公开性原则 讼权威的信任度,因为程序能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 要求:一是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法官要进行事实推定,必须履行 的可接受程度。 告知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否则无效。因为公开 的的主要目的就 五、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是为事实推定非利益当事人提供 一种程序上反驳的机会。如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总称,与社会公共利益 果连怎么推定的当事人都不知道,反驳就无从谈起。二是判决 的内涵相当。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 中应当公开事实推定的司法判断过程。公开判决书中的事实 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都应当遵守 推定理由,既可以使事实推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也能够促 公德,尊重公共利益,司法者司法行为时应当以更高的标准要 使司法者谨慎的理性的适用事实推定。同时,也为对方当事人 求自身尊重公共利益。诉讼程序司法者进行事实推定当然也 通过上诉对事实推定进行反驳提供了基础。至于反驳的标准 不例外,也必须尊重善良风俗,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无 如何,学者主张不一。鉴于事实推定非利益当事人在承担证明 效。彭宇案中做了这样的推定: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 责任的能力上的劣势,我们可以完全采用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 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 即只要反驳的证据使推定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 四、程序性原则 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很明显,此事实推定结果是被 事实 推定是一种司法认知手段,是属于自由心证的范畴。 告做好事救人与情理相悖。我们没有权利对于法官个人的道 法官 进行事实推定时,自由心证的过程是逻辑推理的过程,内 德水平进行批判。但是这个事实推定明显违背一般的道德底 心思维活动当然谈不上程序问题。但是当把事实推定放在案 线,违反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当然无效。 件的审理过程中,必 须设置具体的可得见的可操作的程序来规 事实推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辅助方法,能够减轻诉讼 范事实推定。根据事实推定的性质及构成,法官必须按照以下 证明的责任,提高诉讼效率。推进诉讼有序进行,从而促进诉讼 程序进行事实推定: 公正。但是事实推定是一把双刃剑,其渗透的司法者个人主观 (一)启动推定。关于事实推定的启动主体,大陆法系普遍 性及恣意性,又容易导致司法者的专断武断。缺乏监督的事实 认为事实推定是司法认知方法,主体是司法者即主审法官,当 推定更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正如学者所言,推定是“一个温柔 事人无权启动事实推定程序。那么当事人对于事实推定没有 的陷阱,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设置樊篱。因此,必须设置适用 任何的意志表达渠道吗?现在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当事入主义。 原则作为一种“软规制”,使其成为法官事实推定所依据的个人 我们是否可以考虑除了法官主动依照职权事实推定,让当事人 理性的一部分,从而来规制事实推定。在适用原则以及其他具 提出事实推定的申请或建议由法官负责审查而决定是否进行 体规制措施的共同规制下,希望事实推定能在程序中,“樊篱” 事实推定。这样事实推定的启动程序决定权还是法官,事实推 下,发挥其自身优势,解决诉讼证据困境,推动诉讼进行,进而 定的主体没有改变。 促进诉讼公正。 参考文献: 【l】具体案情参见各种媒体报道. 【2】张云鹏,徐静.论事实推定的规制路径【J】.当代法学2007,(2). 【3】毕玉谦.举证责任分配体系之构建【J】.法学研究,1999,(2):49.- 6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 182. 【51 张云鹏,徐静.论事实推定的规制路径[J】.当代法学,2007,(2):26. 【9】肖建华.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lO】张芳芳.学术研究【J】.2003,(10):69. lj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2】邓子滨.刑事诉讼中的推定【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5. 76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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