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如果对外提供担保,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公司能否对外提供担保呢?公司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当然具有提供担保的能力。 但是因为担保可能使公司面临法律责任,损及公司资产进而影响股东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对此需要适当规制。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及相关限制的法律依据: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法对公司的担保和转投资方面,均赋予了公司章程有作出相关规定的权利,因此,公司在此方面有较大的自治空间。 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呢?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在法院认定和判决中,出现两种意见: 一种是:既然《公司法》对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有需要股东会决议这一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对担保合同认定无效。 一种是: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是在公司内部,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 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 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用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安全。 依据此规定,北京市高院进一步明确: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不具有对世效力,其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他的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强加给第三人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具有审查义务。第三人的善意是有法律所推定的,无须就自己善意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主张第三人恶意,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因此,公司虽然作为商事主体具有提供担保的能力,但是对担保效力问题,确实值得考虑。 本公众号由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志红律师团队运营。 与您分享公司股权知识、公司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领域以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等领域的最新法规、司法判例、律师原创文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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