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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之下,20个劳资问题解答

 深处海水 2020-01-31

肺炎疫情之下,20个劳资问题解答


问题一、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决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其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属于强制性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港澳台除外)。


问题二、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属于什么性质的假期,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可以推断出属于无薪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另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期间只有初一、初二、初三属于带薪日。


问题三、对于国务院延长的假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上班,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及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上班。对于上班的劳动者,应给予补休,无法补休的应支付两倍的加班工资。

国务院延长假期的目的是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如果跟疫情防控无关的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上班,则构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极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问题四、地方关于停工停课的决定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其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地方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作出的决定。适用于所在省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但特殊企业除外;特殊企业是指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问题五、地方决定停工停课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特殊企业,需正常上班,期间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即可。

对于非特殊企业,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系定性为基于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中止,单位无需支付工资(此时对停工停产作狭义理解,即单位基于自身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停工停产的才属于法律上的非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其他非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停工停产的不应由单位承担责任);二系定性为非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此时对停工停产作广义理解,即只要不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停工停产的,单位就应承担责任),需支付工资(30天内)或待岗生活费(30天后)。综合各方因素,我们认为仲裁与法院倾向观点二的概率会比较大。但对于观点二的30天内的工资,是否包括绩效浮动类薪酬存在一定的争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二、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五、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社局副局长费予清说,市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起复工。这几天,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上海地区,2月3日-9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休息的劳动者的工资,法律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支付工资”感觉要支付工资;“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感觉这几天属于休息日,上班的按周末休息日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反推就是不上班的无需支付工资。

我们认为,休息的按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支付一倍的工资,对于上班的则另外支付一倍的工资,这样会更加合理。当然,发生争议时,最终以仲裁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问题六、地方决定停工停课期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上班,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特殊企业,需正常上班,按正常标准支付工资即可。

非特殊企业,要求劳动者返岗上班,除依法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外,还极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观点及法条见“问题三”)


问题七、在国家延长春节期间及地方强制停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在家办公,在家办公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答:如有法定情形,可以;非法定情形,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在家办公的,我们认为工资待遇标准双方可以协商,毕竟劳动者在家办公的状态相对自由与轻松;协商不成的,依法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问题八、用人单位春节前已经安排1月31日以后的时间为年休假等相关带薪假期,现在如何处理?

答:国家延长春节期间,属于无薪休息日,期间可以继续作为相关带薪假期处理。地方决定的停工期间,跟“问题五”的分析相似;如果定性为基于不可抗力而劳动合同中止,则可以继续作为“相关带薪假期”处理;如果定性为非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则需调整“相关带薪假期”的享受时间。


问题九、用人单位在国家延长春节期间及地方强制停工期间的基础上,能否另行延长劳动者的停工假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疫情继续存在且导致单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作出此决定;期间的工资是否需要支付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参照“问题五”)。我们建议尽量协商解决。

疫情不存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单方作出此决定。

法条请参照“问题五”。

肺炎疫情之下,20个劳资问题解答


问题十、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或处于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需要支付,按正常标准支付;但绩效类浮动薪酬是否需要支付存在一定的争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题十一、劳动者基于疫情重灾区城镇封闭或交通停运等客观原因,无法如期返岗复工,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此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系定性为基于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中止,无需支付工资;二系定性为非劳动者原因而停工停产,需支付工资(30天内)或待岗生活费(30天后)。

我们认为,对于此问题,即使仲裁或法院倾向于观点二,但判令单位足额支付前30天的工资的概率也不大,因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导致此问题的发生是劳动者所在地的政府的行政行为。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让劳动者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确实基于“封城”、“交通停运”等客观原因无法回来,证据充分的可以进一步协商按待岗状态支付期间的生活费,这样做比较合理、折中。如果证据不充分或只是“交通管制”,意味着劳动者是可以回来的,那么对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回来的,可以按事假处理或让其享受该休未休的相关带薪假。

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相关证据应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文或出具。


问题十二、普通劳动者返岗复工路上感染病毒是否算工伤?

答:不属于;除非地方有特别规定。国家关于工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此均没有规定为工伤;我们暂时未发现有地方作出属于工伤的规定。


问题十三、劳动者基于政府要求或用人单位的要求而自行隔离,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期间的工资?

答:需要支付。观点及法条见“问题十”。


问题十四、用人单位规定返岗复工前一律先到公司所在地个人居所或公司指定居所自行隔离14天,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如何处理?

答:如果地方政府亦有此要求,那么在用人单位多次劝说后劳动者仍拒绝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很多用人单位的制度都没有规定此举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我们相信,实务中仲裁或法院判令劳动者败诉的概率非常大!因为这是特殊时期,特殊情况。如果单位的制度有规定此举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那么单位的赢面将更大;或者事后劳动者被诊断确实感染了疫病的,单位的赢面也会非常大。

如果地方政府没有此要求,且事后劳动者也没有感染疫病的,那么输赢就不好说了。


问题十五、劳动者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其治疗期间的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劳动者被确诊感染疫病后,将进入治疗状态,此时应按病假、医疗期来处理。病假、医疗期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地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深圳、山东等)。

医疗期的长短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准,地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上海)。

问题十六、用人单位基于此次疫情停工停产的,劳动者的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分析及法条请参考“问题五”。

问题十七、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劳动合同将自动顺延至隔离或观察期满;如确诊感染疫病的,则自动顺延至医疗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问题十八、在隔离或观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可以解除,其他理由不能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他法条参照“问题十七”。


问题十九、劳动者拒绝接受检疫,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果法定医疗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劳动者检疫,经劝说后劳动者仍然拒绝且继续逗留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可以解除。参照“问题十四”。

如果劳动者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当然可以解除。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问题二十、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招用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吗?

答: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立法目的,对于患有甲类传染病或需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的,可以拒绝招用;属于《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也可以拒绝招用。对于其他传染病,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患有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的疾病的人员,用人单位以此拒绝招用将极可能构成就业歧视。

如果上述人员已经治愈,用人单位以其曾经患有该类疾病而拒绝招用,则构成就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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