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民间借贷中,不少债务人考虑到未来还债可能的风险,都会拿自己的财产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而且部分债务人还会直接与债权人约定债务到期后直接拿担保的财产“以物抵债”,殊不知,这种还债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法律这么规定究竟有什么现实原因以及合法的方式究竟有哪些(主要是代物清偿) 法律依据
这两条的意思,就是债务人作为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由债权人取得抵押物、质押物的所有权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 原因分析1.题目所述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抵押权和质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种类,其内容和形式都是法定的,超出法定范围的任何约定的实现方式都不会发生效力。二者的实现方式只有法定的一种,即在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时候,拍卖、变卖担保物并就担保物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以,约定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是超出法定范围的实现方式,不发生效力。 2.担保物其本身价值不确定,约定“以物抵债”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债务人不利 例如房子作为抵押财产,很有可能房子本身在涨价,而债务本身的价值在降低,这就导致了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价值远远大于了债权本身的价值,对债务人不利 3.“以物抵债'时债务人本身很可能处于紧迫的状态,与债权人签订该协议时,不符合民事领域当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拿“以房抵债”为例。一般而言,债务人有钱还时是绝不会拿自己的房子开玩笑的,既然是”以房抵债“,说明债务人遇到了比较紧急的状况,或者是债权人压迫,或者是自己没钱急等着用钱等等,无论怎么说,大部分情况下,此时的债务人处于协议中的“意思不自治”一方,债权人有利用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即乘人之危之嫌。 不过,现在的民间借贷环境已经越来越复杂,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地位已经不是上述那么简单,尤其是现在老赖丛生,以物抵债是否应当放开,也值得我们再次深思。 合法的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以物抵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以物抵债'即为合法,我们以抵押的财产为房屋为例: 1.如果在题目所述约定过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又明确约定将借款本金和利息作为购房款,中止借款合同关系,并经对账清算过后由债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则是有效的。 2.假如说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了以抵押的房屋抵债,而债务人现实履行了以房抵债的行为: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债权人名下,则以房抵债的协议就变为了代物清偿,债务人的行为有效,债务消灭。 日常更新法律小短文,欢迎大家评论和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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