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让我们聊聊有关 “三品一械” 广告的那些事 Q 什么是“三品一械”? “三品一械”是指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医疗器械。“三品一械”事关生命健康安全,但相应的违法广告却时有发生。 见过这样的“砖”家么? 或者见过这样的宣传: 如果有,都别信!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那么,问题来了 由谁审查? 小编梳理了上海市的有关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药、兽药) 温馨 提醒 如何判断广告是否被审查? 小编教你两招 1 留意广告是否有相关的批文 2 在相关市场监管局官网-广告监督管理-网上查询板块进行详细查询 下面重点来了, 这些广告审查有哪些重点呢? 小编帮你一一梳理如下 一、处方药的广告仅限刊登在专业刊物 《广告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看清说明书以及是否有法定忠告语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三、一般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 《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广告法》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不等于药物 《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0-12月龄乳粉不得公开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来源:杨浦市场监管、上海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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