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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睡不着觉的,应该就是老板们了

 chaiyuling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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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肆虐全国,新闻头条轮番播报,牵动亿万国人心。

假如没有这次疫情,今天正是大家忙碌工作的时候。更是老板们运筹帷幄,制定新年目标,大展宏图的时候。

然而,疫情已发生。现在我们能做的就是全力配合,响应国家号召,共同克服困难。

随着疫情的蔓延,苏州也加强了防控措施。

2020年1月28日晚,苏州发布了《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通知原文】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要求和苏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经企业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三、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工信、人社、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企业防控工作组,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加强分类指导,压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督促辖区所有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所有企业要对返苏员工逐一登记造册,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凡从疫情重点地区返苏的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居家或在企业集体宿舍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相关企业和各地要为企业员工隔离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复工企业要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一旦出现确诊或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地方政府,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四、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审核报苏州市政府同意,方可复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复工企业监测和管控,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2 

疫情加上假期延长,餐饮业应该是受此次疫情冲击影响比较大的行业之一。

近日,西贝餐饮董事长贾国龙接受采访称:疫情致2万多员工待业,贷款发工资也只能撑3月。

                

当前西贝400家线下门店基本都已停业,只保留100多家外卖业务,预计春节前后一个月时间将损失营收7-8亿元。

2万多员工目前待业,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工资要继续发,一个月支出就在1.5亿左右。倘若疫情在短时间内得不到有效控制,西贝账上的现金撑不过三个月。

行业大佬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千千万万的中小企业了。

3 

面对疫情,这几日老板们咨询最多的就是: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经确诊且解除隔离措施后,患病员工是否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确定?2020年2月3日至同年2月9日未复工期间的工资应如何发放?

针对于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我们立足于江苏省内实际情况,基于江苏省内法律法规,进行如下解读:

一、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其工资报酬。

二、经确诊且解除隔离措施后,患病员工是否适用医疗期?病假工资如何确定?

答:员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肺炎而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依法享有医疗期。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延长的春节假期,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本次延长的假期期间为2020年1月31日至同年2月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安排员工春节延长假期上班的,应当安排补休,未安排补休的,应比照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四、2020年2月3日至同年2月9日迟延复工期间,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江苏省苏州市已发布相关通知,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对于尚未发布通知的地区,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2020年2月3日至同年2月9日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因此应当视为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五、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如果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企业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

这次疫情的确很严峻。但从目前来看,在全国人民共同努力下,疫情是能被控制住的。经营企业,有风控意识无可厚非,可以做最坏的打算,但事情却并不一定朝最坏的方向发展,会好起来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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