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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阳了”工资怎么发?算病假吗?涉疫用工十问十答请收好

 timtxu 2022-12-26 发布于江苏

近期,很多公司的员工纷纷了,包括我们律所很多同事也纷纷中招。

疫情防控“新十条”公布后,大家的生活随之发生变化,拥有更宽松的环境同时,很多企业也面临疫情下的劳动人事问题,比如涉疫情的劳动合同、工资、休假等劳动用工问题。

现就我们顾问单位问到的高频问题,以及常见的用工问题,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目前正在执行的部分涉疫情劳动用工政策梳理成问答形式,供企业与职工参考使用。

一、工资支付和工作管理

(1)员工“阳了”,能否让其来上班,是否必须要隔离?

答:必须隔离。

早在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那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意义是什么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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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虽然新冠肺炎被卫健委列入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采取管理措施,因此,隔离属于国家强制要求。

(2)员工“阳了”需要隔离几天?

答:根据“新十条”规定:新冠感染者隔离期为7天,密接者隔离期为5天。

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简称“新十条”),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根据上述规定,新冠感染者隔离期调整为7天,密接者隔离期调整为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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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阳了”,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7天内正常发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如果员工家属“阳了”,员工成为密接要隔离吗?工资如何发放?参照上述,密接隔离5天,隔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4)员工通知单位自己为阳性,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吗?

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因为员工阳性信息与其能否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故用人单位有权了解该信息。当员工告知企业自己为阳性时,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提供核酸阳性证明或其他证明。

(5)隔离期结束后员工想要继续休息的,如何计算工资?

答:按病假或者事假处理。如果第6/7天连续两次核酸测试均为阴性,那么应解除隔离,员工觉得仍需继续休息或治疗的,如果有医院建议休息证明的,按照病假处理,发病假工资。如果无医院建议休息证明,按照事假处理。

病假工资按照单位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但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如果单位没有病假工资制度的,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6)用人单位能强制要求员工提供核酸阴性证明、健康码来上班吗?

答:不可以。

根据“新十条”,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

12月17日,浙江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举行。据“浙江发布”发布内容,此次会议上该省明确:倡导“非必要不做核酸,非必要不查核酸证明”。

浙江提出,除养老院、福利院、托育托幼机构、中小学等场所,为方便群众办事,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

12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第一百二十三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政府副秘书长陈重还表示:所有医疗机构,除新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外,也不再查验核酸阴性证明;

人员聚集性活动,除了重要会议和活动外,不再对核酸检测作硬性要求以及倡导“全民打疫苗、全民戴口罩”,倡导“无症状不采样、无症状不用药”。

(7)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在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答:应当提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防护措施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涉疫情劳动合同相关问题

(8)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等人员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上述因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9)受疫情影响,企业新招用职工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无法及时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合理顺延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待相应影响情形消失后1个月内订立或续订,也可采用电子形式线上签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职工拒绝返岗,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采取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对拒绝返岗职工,经劝导无效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企业或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提前通知对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或职工无法当面向对方递交书面通知的,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不见面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

以上就是股权观察室团队为您整理的涉疫劳动用工问题十问十答,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留言与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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