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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全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望云1120 2020-02-06

作者:未知

最近,我院就采取财产保全的20件案件和当事人提起国家赔偿的4件案件进行调查,发现财产保全案件存在诸多问题,有的案件申请人错误申请,有的案件人民法院保全出错,有的案件保全不规范,给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引起国家赔偿。这与民诉法设置财产保全的目的相去甚远。

一、存在的问题

1、保全对象错误。由于申请人认识错误,申请保全财产属与案件无关的案外人财产,即应申请保全甲的财产却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乙的财产。如(2002)彭州民初1508号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本可以申请对被告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却错误的申请对第三人在外的债权予以冻结。

2、对异议置之不理。民诉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保全,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并对异议是否成立及时给予答复。但有的案件由于法官没有对保全异议认真审查,及时答复,导致当事人上访。如(2000)彭州经初字第26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在一建筑工地上价值10万元的木材和钢管予以查封。查封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租赁钢管的租赁合同,但承办法官未引起重视,对该异议未予答复。

3、财产保管人不明。《民诉法》规定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法,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保全裁定时,均应指明保全财产的保管人,由保管人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负责保管。但在工作中却出现没有指明保管人的情况,最导致了被查封的物品灭失。如(1998)彭民初字第795号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根据原告的诉前保全申请,法院于1998年5月6日依法对交警队暂扣的肇事长安货车予以了查封,并向交警大队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却未指定保管人。由于车辆长时间停放于露天,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又无人看管,整车严重锈蚀,最后评估价仅为900元。

4、解除保全不规范。《民诉法》对解除财产保全是否应书面裁定,未明确规定。按照裁定的方式,可以采取口头裁定的方式。但有的案件承办人为求方便,不按法律规定制作裁定笔录,有的甚至在宣判笔录上对解除保全裁定进行记载,导致当事人对笔录产生歧议。如(1998)彭经初字第82号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在宣判笔录上对保全进行了解除。

5、裁定用语不规范。裁定书作为一种司法文书,不仅要求具有法言法语,而且语义表达要清楚、准确, 但(1998)彭经初字第82号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裁定查封物品时,是对“音像”设备进行查封,在解除时却是对“音箱”进行解除,当事人便以除“音箱”在外的大量查封物品还在法院为由,提起国家赔偿。

二、出现问题的原因

在保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除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对被保全的财产认识上存在错误外,其余的都与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心有关。

1、当事人申请错误。由于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致使在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时,将不属于被保全人的财产误认为是被保全人财产而申请保全。

2、法官审查不严。当事人申请保全要经法院审查,由于法官审查不严造成了保全出现错误。当事人的申请即使有错,如果法官在审查时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则可最大限度地避免保全对象错误。

3、法官素质不高。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适用上出现不当,如对保全的财产不指定保管人、把当事人的股权等同于债权、对案外人就保全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复议等。

4、法官责任心不强。书记员对案件的记录不准确,出现笔误,对解除笔录的制作附属在其他笔录之上。

5、判决书中对是否进行了财产保全没有记载和说明。执行人员对是否采取了保全措施不知情,使本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能顺利执行实施的保全措施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对策

人民法院正确、有效的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对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不可弥补的损害,保证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对当事人申请的审查。对当事人保全申请的审查,法院行使的是形式审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保全主体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是否为诉讼中的原告或是反诉原告。二是保全对象审查,即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否为诉讼中的被告或可能承担实体责任的第三人。三是保全金额审查,即审查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是否在其诉请范围以内。四是保全担保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合格的财产保全担保。

2、强化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规范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给予明确的答复。对如何审查案外人的证据是否充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和主张,严格对案外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

3、提高法官素质。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情况的出现,要强化法官职业教育,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责任心,依法慎重行事,采取保全措施得当,正确行使对财产的保管义务,减少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在判决书中对保全进行表述。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财产保全,有利于当事人申请执行,有利于执行人员及时掌握案情,了解财产线索,使审判与执行相互衔接,便于执行人员知晓审判中的财产情况,有利于执行人员及时、准确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尽快执结案件,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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