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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建新:早期欧洲文明建构及影响

 雾海中的漫游者 2020-02-06

文 / 侯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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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要讲的,主要是回顾欧洲的过去,剖析欧洲文化,从而拓宽现代欧洲问题的观察视域。

提到欧洲历史,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几个概念。一个是“文明”的概念。按照当今学界的基本定义,所谓文明是有客观标准的。文明与文化不同。在人类社会早期曾出现许多不同的文化,但不一定称得上是文明。文明的产生需要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 产生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城池。2.产生文字和文献记录。有了文字,才能有文字的记载,从一定意义上讲,文明史就是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也一定是有文字记载的历史。3.形成初步的社会分野和公共权力形态,即产生国家权力机构。4.产生金属冶炼技术和金属工具。由于青铜器的熔点最低,一般而言,青铜器成为文明初期的标志之一。

这四个条件不分前后,不分主次,必须同时具备。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才能称之为文明。比如说中国原始社会曾出现过不少文化,有著名的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红山文化等,但是不能说这个时期中国就进入了文明社会,仍然是原始社会。

中华文明是世界公认的人类古代五大文明中心之一,注意,自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教科书已经采取古代五大文明中心说,而不是四大文明古国的说法。古代五大文明中心被称为原生文明,它们有的延续下来了,有的完结了,有的在原有文明的基础上蜕变成新文明,这种蜕变的文明,或者说混合的文明,被称为次生文明。

当今世界的不同文明,包括尚存的原生文明和其后形成的次生文明。按照亨廷顿的说法,当今世界有七种主要文明:中华文明、伊斯兰文明、东正教文明、拉美文明、印度文明、欧洲文明(西方文明、北大西洋文明)、日本文明。欧洲文明在古代是不存在的,属于次生文明。它是由几种文明混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的文明。它就是我们今天所要说的欧洲的历史,欧洲文明早期历史。

欧洲文明是次生文明,它有三大来源。第一大来源是古典文明,即古希腊罗马文明。第二大来源是日耳曼文明,欧洲的历史也是日耳曼人的历史。虽然日耳曼人被罗马人称为野蛮人,但他们的入主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日耳曼人原有的观念和生活习俗。日耳曼人的历史对欧洲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过去讲中世纪的历史主要讲庄园,现在主要讲村社。自从 20 世纪 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欧洲中世纪乡村研究中研究庄园的著作越来越少,更多的是研究村社的著作,研究乡村的敞田制、村民的生活习俗、乡村的乡绅和富裕农民。中世纪乡村研究出现了“撤出庄园”的现象。中世纪真正的中心在村社。我们虽然可以不完全赞同欧洲学者的观点,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认识到一点:庄园不是欧洲中世纪唯一的乡村组织,还有同样起作用的村社。入主西欧以前的日耳曼人村社制度被称为马尔克(mark),它是日耳曼人原来生活方式的概括性称呼,包括定期召开的村民大会、敞田制、轮耕制、公共放牧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对后来中世纪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在中世纪的社会生活中到处都可以发现它们的足迹,否则一些现象我们很难理解。例如中世纪的村庄里有庄园法庭,每个出席法庭的人都有裁决的权利,后来改为法庭陪审团也是由佃户组成,同级裁决是他们的一个传统。这些传统都是日耳曼人带来的。

第三大来源是基督教。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晚期,刚诞生之初并不是罗马帝国主流的宗教,恰恰相反是受迫害的宗教,所以有基督教300 年教难的说法。经过教民坚韧的抗争,基督教直到罗马帝国晚期得到承认,到中世纪才开始大规模推广。所以基督教对欧洲的直接作用是从中世纪开始的,影响如此之深,欧洲文明又被称为基督教文明。基督教对于欧洲人而言,不论是否信奉,它都对其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对人一生重要的环节都产生深刻的影响。欧洲文明是以上三种因素的混合,过去更多地强调古希腊罗马文明的影响——认为欧洲文明就是希腊罗马文明的延伸,是它的翻版,似乎经过中世纪的漫漫长夜,文艺复兴重新发现了古典时代的理性光芒。如果接受这个逻辑,人们很容易把欧洲文明看成是古代文明的翻版和延伸。其实,这种看法是有问题的。日耳曼文明给欧洲注入了新的活力、新的血液;基督教也深刻地影响了欧洲的思维方式和社会架构。因此,欧洲文明的来源至少有三个因素这种说法更符合欧洲历史的原貌。实际上,欧洲现代社会的接轨不是与希腊罗马接轨,而是与中世纪接轨。因此,中世纪产生的文明才是欧洲的文明,是欧洲历史真正的开始。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欧洲历史获得新生,成为一种崭新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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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中世纪是黑暗的”观点已被大部分学者所否定。中世纪产生了一系列对现代社会影响深远的因素,如工商业城市、大学、行会和议会。当然,中世纪有黑暗时代,这个时代是从罗马帝国灭亡后到封建制度确立前这段时间,大概是从 5 世纪到 8 世纪。混乱无序是因为罗马帝国不是被一个更强有力的文明所征服,在帝国灭亡后,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统治来填补权力的真空。加之日耳曼人没有大一统的传统,而是推崇地方习惯法,统治权力分散。日耳曼人还崇尚武力,他们认为“能流血得来的不去流汗”,所以当时社会暴力横行。一旦出现权力真空,外部势力就会入侵。当时欧洲就遭到了三方面势力的骚扰。北部是北欧海盗,他们一度成为欧洲北方的威胁。今天我们所说的诺曼底就是当时由于法兰克王国无法抵抗而被迫封给北欧海盗的封地,诺曼底的含义就是“北方人占领的地方”。东部,则是马扎尔人的入侵。马扎尔人起源于西亚,他们向西进攻欧洲,并且采取非常恐怖的屠城政策,让欧洲人闻风丧胆。南部是阿拉伯人,威胁尤为严重,他们征服了西班牙半岛,如果法兰克王国不能阻遏阿拉伯人北上的铁蹄,欧洲也许不复存在。转折点是欧洲取得了普瓦提埃战役的胜利,这次战役使欧洲存活下来。这次战役是由著名的法兰克宫相——查理·马特领导的战役,这一战将阿拉伯人击回了比利牛斯山以南,从此,阿拉伯人只有骚扰之力,没有了大规模进攻的能力。由于马特的杰出领导,他获得“锤子马特”的称号。

欧洲文明建构,启动于马特改革。马特一战之所以胜利,是因为他们找到了欧洲新的组织方式,这种组织方式用欧洲人能接受的方法将国家统治起来,使欧洲在混乱中找到了秩序,在无序中找到了有序,这种组织方式就是封建制。封建制的核心是领主附庸关系。在欧洲混乱的社会状态中,人人自危,人们放眼寻找身边、寻找本地区最有力量的可以保护自己的人。信服他,就投靠他,他给我们安全,我们为他效忠。人们自发组织,形成了不同层次的领主附庸关系。这显然是一种依附关系,这种关系下,为了安全,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宁愿丧失一时的自由。当然这种丧失是有限度的丧失,因为领主契约关系有一个关键点:统治是有限度的统治,效忠是有限度的效忠,即相互的、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附庸要为领主征战,要服军役,一般为40 天。附庸有陪领主出席法庭的义务,当领主被俘时,附庸要凑钱将领主赎回。领主的长子成人、长女出嫁时要表达心意。以上双方的义务都被确切地写下来。

虽然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但是这种服从和效忠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数量和程度的限制。数量和程度都会被记载下来,形成约定的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领主附庸关系有一定的契约性。如果附庸违背了契约,领主可以抛弃附庸;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第二点:如果领主违背了契约,附庸认为他们同样可以不承认领主。显然,无论谁背叛了契约,另一方都可以不承认原来的关系。因此,中世纪的西欧封建制中有“忠诚”,同时也有“撤回效忠”,这在封建道德里同样被承认。正是从这里,产生了最早的权利——抵抗权。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弱者对强者的反抗,即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反抗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这是欧洲文明独特之处。公元 9 世纪初的史料有记载, “当封君不公正地奴役他,当封君想谋害他的生命,封君引诱封臣的妻子,封君拔剑向他进攻企图杀死他,封臣将自己手交给封君之后,封君未能向他提供应有的保护”时,封臣可以抛弃他的领主。这些话语虽然粗糙,但都是可执行的、很具体的条文。封建制一诞生就包含了这样的内容,这是欧洲封建制最核心的部分。欧洲就是靠封建制凝聚了社会力量,调整了社会秩序。

在这一过程中,欧洲重新建构起新的机制,这一机制慢慢长成,孕育了中世纪社会的上层架构,欧洲文明的建构要素在发酵。如果我们能够理解封建制,就不难理解几百年后欧洲产生的《大宪章》。附庸造反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暴力,面对王权,不是简单地以武力取而代之,而是力求将曾经的约定付诸实践,要求国王重新作出承诺。《大宪章》起了一个承上启下的作用,它将八九世纪确立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化、系统化。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明确限制了君主的权力,成为“法治”的开端。讲到大宪章,人们更多地注意到英王约翰被迫签署的文件,还会想到泰晤士河畔的签署地——兰尼米德草地,现今已成著名的人文景观,可很少注意到《大宪章》以后的后续活动。其实,签署《大宪章》的时候,男爵们就考虑到限制王权经常化、制度化,这再次表明贵族们的行动目标不是政权的更迭。签署《大宪章》,贵族们组成一个 25 人委员会,监督约翰王执行约定。这 25 人委员会就是议会的前身。他们坚持这样的原则:国王征税必须经过 25 人委员会,也就是议会的同意。国王征税的税额和税种,必须与贵族商议后才能作出决定,如同领主征租必须符合惯例一样。为什么产生“议会”概念,产生议会协商制的原则?我们还要从封建制中寻找答案。

欧洲封建制中的领主附庸关系,是一种依附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经济上的盘剥关系,不过这种依附和盘剥有一定的规定性,并且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一旦规定下来,很难改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有一种加倍效应。例如,封君封授土地给封臣,封臣服军役。封臣对土地是“占有”,又称为“保有”。可是欧洲的土地保有权不那么简单,它是欧洲中世纪经济史的难点,由于这种占有权受到习惯法、封建法的保护,采邑一旦占有,就相当稳定。早在封建制确立的初期,一首法兰西史诗记载查理曼对他后人的劝诫:“好自为之,不要剥夺孤儿的采邑。”本来,采邑分封与军事义务联系在一起,及身而止,有效期以附庸在世为限。怎奈随着时间的推移,附加在土地上的占有权相对凝固起来,“盾牌钱”即兵役折算为货币,不像从前那样以人身服役的方式呈现,促进了附庸经济自主性的增大。一种趋势已经很明显,封君对采邑的权力越来越小,土地一旦封授出去,就很难支配,也很难收回。所以,人们不难发现国王与某贵族因地权、地界问题产生争议,对簿公堂。比如13世纪上半叶,国王亨利三世指责某个叫理查德·马歇尔的伯爵侵犯了王室领地。但伯爵反而宣称国王首先侵犯了他的土地,而且振振有词地表示绝不退让,说这是“为了国王的荣誉,如果我屈从于国王意志而违背了理性,那我将对国王和正义犯下更严重的错误。我也将为人们树立一个坏的榜样:为了国王的罪恶而抛弃法律和正义”。由于国王违约在先,伯爵表示效忠关系自动解除,从此伯爵不再有效忠国王的义务。这个例证表明,中世纪欧洲人的观念中,附庸的服从和义务不是没有条件的,如果受到国王不公正的对待,他有抵抗和报复的权利。这个案例还表明,国王不能支配王国的每一个庄园,或者说,国王封授出去的采邑,实际上已是属贵族所有,国王怎能随意征租征税。实际上,国王从来没有真正拥有过全国的土地。他只有自己的领地,这才是他直接掌控的土地,也是他消费的主要来源。当然有些国王的采邑可能会很大,但终究不是全国的土地。有些国王采邑就很有限,例如法国国王的土地很小,他的附庸,比如说安茹伯爵的领地是他的 6 倍,安茹伯爵同时是英国的国王。因此某些贵族势力是很强大的。国王甚至无权随意进入贵族的领地,因此英国有这样一句俗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国王也不能拿走除了自己领地之外任何一块领地的一便士,这就是为什么国王征税不得不与贵族商议、不得不与议会商议的根本原因。

即使在自己的领地内,国王像其他领主一样,也受习惯法的制约。国王领地上的庄园向国王提供何种产品也是被规定的。有时,庄园提供的产品运到国王驻地,但更多的时候,国王要“巡行就食”,即国王巡行于属于自己的各个庄园,消费那里应当提供的产品。在欧洲,从没有出现过“漕运”,没有为国王消费而修建的运河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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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经过5~8世纪的混乱与摸索,终于找到了这样一种社会模式——封建制。这个模式完全是自然而然形成的,经历了不同文化的冲撞、融汇与再生。封建制是早期欧洲文明的重要历史阶段,它与这一时期三位人物的名字连在一起。一位是我们前面介绍过的查理·马特,他依靠领主附庸关系,取得 732 年征战的胜利;一位是他的儿子矮子丕平,他献土于教皇,成为后来教皇国的基础,拓宽了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关系;再一位人物查理大帝——马特的孙子、丕平的儿子,在 800 年接受教皇的加冕,为欧洲封建制度推广,也为欧洲文明确立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被称为“欧洲之父”。

进入公元第二个千年后,欧洲逐渐稳定下来,未来的身影也逐渐显现出来。欧洲出现第一次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出现大学和新兴工商业城市。布鲁代尔说,欧洲在 11 世纪进入了它的第一个青春期。在社会上层,继贵族与王权的博弈与分权,又建立起议会与王权既对立又合作的紧张关系。欧洲进入“王在议会”的议会君主制时期。起点低,发展速度快。随着时间的推进、社会的发展,获得权利和自由的人群范围不断扩大。欧洲中世纪的“自由”和“权利”是密切相连的。丧失权利就是丧失自由,中世纪史学者布洛赫指出,在中世纪,享受所谓的“自由”在本质上就意味着拥有一种无可争议的权利。在中世纪初期,自由意味着享有法兰克人(populus Francorum)的权利,结果“自由的”和“法兰克的”两个词语逐渐被视为同义词,并长期作为同义词使用。英语“自由”(liberty)一词起初主要内涵是“权利”,与 rights或 privilege含义一致。liberty 具有“自由” (freedom)即不受外界控制、奴役和支配含义,是 14世纪以后的事情。在中世纪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只有一部分上层人才享有权利和自由,所以希尔顿认为中世纪的“自由” (liber homo)往往与“贵族” (nobilis)同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获得“权利”与“自由”的范围逐渐扩大并下移,越来越多的人获得权利和自由。中世纪中后期,议会出现“第三等级”,也就是富裕的市民和农民,排在世俗贵族和僧侣贵族之后,成为议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作用越来越彰显。因为第三等级是重要的纳税人,成为支撑国家经济财政的基础,国王征税要和第三等级协商。

与此同时,欧洲社会的下层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像我们前面说过的,获得权利与自由的范围逐渐扩大,并且不可避免地下移,事实上,农奴制的自由解放进程始终伴随着广大民众争取自己权利的斗争。在工业革命以前,农民、农业和农村皆为国家的基础,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底层社会是一个主体,社会要真正发生变化,这个层次发生变化才可以,否则社会是走不远的,走过去了可能也会走回来。普通国民整体发生变化,社会才能做到不可逆转的发展,可持续的发展。以英国为例,国家的现代化开始于农民,农村首先发生变化,才带动城市变化,双方形成互动,而不是城市遥遥领先,农村落后愚昧。我说的下层,主要是指农村的庄园和村社。欧洲农业发展时间短,耕作方式粗放,中世纪农业发展水平不高。农村的改变主要体现在生产关系的变革,一是农奴制解体、生产者的自由程度扩张,二是土地产权变革成功,也就是土地私人产权逐步确立。这种变革带动了农业技术水平的改良,劳动生产率取得突破,催生了农业革命。是制度改革在先,技术发展在后。封建制下的领主附庸关系,在下层体现为领主和佃农的关系,这种关系和上层社会惊人相似。农奴效忠、服从领主,但是领主不能过度盘剥农奴。庄园的习惯法受到普遍尊重。因此,中世纪佃户对土地的保有是稳定的,农奴服劳役或地租也是稳定的,并且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固定的劳役时间或地租成为不断萎缩的量,佃户有更多的时间为自己干活,导致佃农个人的剩余越来越多。所以到中世纪晚期,西欧开始出现一批富裕农民,在英格兰称之为“约曼(yeomen)”。他们和乡绅,是介于领主和小农之间的中间阶级,也就是我们所讲的第三等级的重要来源。从身份上讲他们属于佃农,但是很有经济实力,也有社会影响力,王国需要借助他们的力量。他们还是村社的头面人数,在地方行政管理中担任要职。他们是议会中第三等级的重要人选,常常挤掉城市市民的入选名额,被称为“乡绅入侵议会”。

下面我们通过看一组图片,来了解一下英国下层人民的消费情况。

农民在交谈

农民的午餐

农民在啤酒馆外饮酒作乐

农民的消费水平可以反映他们的生产能力、财富水平、社会交往能力和精神状态。消费也是生产,没有强有力的消费就不会有持续的生产动力。以英国为例,农民的生活水平在中世纪晚期有了很大的提高。英国在 14、15 世纪已经发生了饮食革命,标志就是在食物当中增加了蛋白质的含量。啤酒饮用在下层民众那里已是风尚,出现乡村啤酒馆。除了饮食革命,15 世纪英国还有服装革命和住宅革命。不仅物质生活普遍提升,观念也发生变化。由于时间关系,这里就不一一展开了。

以上我就早期欧洲文明的形成、建构要素和影响,做了一个回顾,谈了一些个人的想法。这些仅是我从读到的历史史实出发,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考的线索。希望我国的历史基础教育不断注入创新活力,为新一代人文素养的提高,为国家软实力的增强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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