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防控阻击战与学校的冬季假期几乎同时拉开了序幕。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党中央高度重视,作出“加强党的领导,提供政治保障”“依法防控治理,提供法治保障”等一系列指示精神。期间,教育部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以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结合校园疫情防控的特殊性作出了“延迟开学”、“停学不停课、不停教”等决策,提出了“守好责任田,护好一校人”、“依法科学、精准有序防控疫情”、“落实分类防控措施”等工作要求。 学校作为教育系统防疫阻击战的基本单元,作为校园重地、教育希望的守护者,有哪些防控职能与责任?学校的防范重点在哪里?本期关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学校提出的防控要求,学校应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学校防疫预案及制度。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校园疫情进行调查和处理。 5.密切关注并科学研判疫情防控形势并据此调整落实教育教学工作。 6.组织开展疫情防治科学及法治知识宣传教育。 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预案及制度 合法完备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制度体系是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的保障,主要内容如下: 学校如已建立防疫制度体系,建议根据本次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升级完善并严格执行。如尚未建立,建议尽快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以指导学校师生做好本次疫情的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 1.第一责任人 学校校长是传染病疫情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2.预防控制工作小组 传染病疫情爆发,学校应立即成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小组,全面落实学校的各项传染病防控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校长、分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校医/保健教师等。 3.传染病疫情报告人 学校应指定了解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在编人员作为疫情报告人,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学校疫情报告人的主要职责为: 疫情导致延期开学期间学生教育管理的 1.通知公告 2.监测通报 建立离校学生健康及流动监测台账,班主任通过微信等线上途径,每日与每名离校学生/家长联系一次,摸排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和行动轨迹,让学生在此特殊时期不离家、不返校。 3.组织教学 4.防疫宣传 5.思想教育和心理指导: 寒假留校学生疫情防控的主要工作 1.健康情况监测 对于寒假留校学生,每日两次体温监测,做好缺勤、早退、请假记录,发现体温异常或疑似症状立刻向疫情管理人报告,及时采取隔离、就诊措施,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等工作。 2.做好卫生消毒 3.杜绝人员聚集 4.严防疫情输入 返校学生疫情防控的主要工作 1.返校途中防控 建议学校提示学生在返校途中做到以下几点: 2.掌握一手资料 3.实施留观措施 4.落实审批制度 教职员工返岗安排及疫情防控的主要工作 1.假期未离开学校属地的教职工 2.假期离开学校属地的教职工 3.假期存在外地旅行居住史的教职工 返岗工作后,教职工防疫工作的开展参照文本提示五。 克服区域信息障碍,构建联防联控机制 寒假期间存在大量师生返乡情况,加大了校园疫情摸排、防控工作的难度,除了内部摸排、家校联系,学校还可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以全覆盖、无死角掌握疫情信息。 1.与返乡师生所在地相关行政机关建立疫情沟通机制 对于返乡师生的疫情监测,学校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与当地行政机关建立疫情沟通机制。对于居住在偏远农村、通讯不便区域的师生,建议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部署、乡镇政府安排落实、村委会就近执行疫情信息采集、公告和上报工作。 2.与学校属地医院及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学校可与学校属地定点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相互传递疫情信息,争取能第一时间获取关系到校园疫情的信息,诸如学校周边区域的管控情况、确诊/疑似病例的发现及隔离情况等。 疫情信息上报 1.疫情报告路径 发生疫情时,学校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领导、到属地疫情防控机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发现、登记与报告制度。 2.报告内容及时限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被国家卫健部门列入乙类传染病,并实施甲类管理。疫情报告人发现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时须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微信、邮箱、传真等)报告。报告时限: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报告内容:发病时间、发病地点、发病人数、主要症状、密切接触者、已采取的措施等。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具体的报告内容及时限还应按照学校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学校未落实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 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疫情瞒报/缓报/谎报、未执行传染病防治预防/控制措施、疫情期间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将承担以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在疫情中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学校发生疫情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学校在疫情控制中管理混乱造成学生伤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相关工作人员触及刑法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就是命令 防控就是责任 学校防疫工作的总体出发点,就是要竭尽全力把保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以最大决心、最严措施、最大努力,依法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工作。 没有哪个冬天不能逾越,没有哪个春天不会来临,众志成城,校园疫情防控阻击战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战“疫”没有假期 教育不会缺席 祝大家健康平安!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5.《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9.《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第一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三条 10.《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12.《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 13.《教育部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 1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 注:本文中所使用图片源于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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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中鸟6933 > 《抗疫情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