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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白劳向黄世仁借钱时是有协议的,后来却不还,算不算老赖?

 wen9600 2020-02-10

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资本论》马克思

众所周知: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有那么一位,杨白劳。他明明找黄世仁借了钱,东躲西藏就是不还钱,最后被债务逼得无法,杨白劳只好喝盐卤自尽。那有人就要提出质疑,这不是老赖行为吗?稍安勿躁,请各位看官听我接着往下说,听完了您再看这杨白劳到底是不是老赖!

杨白劳向黄世仁借钱时是有协议的,后来却不还,算不算老赖?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人物关系。

黄世仁,地主。杨白劳,佃户。

“你该我家这钱,你可记着。我爹在世的时候,你老不死的买棺材借了我五块钱,前年你有病,打发王大春来借了两块半,去年又是一个三块整,一共是这个十块零五毛,当时这中人严明是五分利啊,这利打利,利滚利是这个,五五二十五,二五一十,三下五去二,四退六进一,一共是欠租子一担五斗,大洋二十五块五毛……”

在旧社会,农民向地主租借土地,一年辛苦到头,有时要把大半甚至全部劳动成果交给地主当做地租。农民是靠天吃饭的,有时赶上年岁不好,收成甚微,就像杨白劳一样“欠东家的一担五斗租子,还有那还不清的驴打滚儿账……”,实打实的“白劳”。

黄世仁这类的地主,不用付出什么体力劳动,只靠着祖上余荫,剥削租借土地的农民,就能过上犹如土皇帝一样的日子。

杨白劳和黄世仁签写的协议,内容为“立约人杨白劳欠东家租子一担五斗、大洋二十五块五毛,因家庭无法偿还,愿将亲生女喜儿卖于东家,以人抵账,两厢情愿绝不反悔,空口无凭,立此为证。立约人黄世仁杨白劳,中人穆仁志。

杨白劳向黄世仁借钱时是有协议的,后来却不还,算不算老赖?

黄世仁目的不单纯

在旧社会,佃户和地主是天差地别的两个身份,二人之间的权力是不对等的,他们之间产生的契约是黄世仁单方面制订的,也不能说是完全的公正。特别是他要求杨白劳的女儿喜儿卖身抵债,这是极其不合理的条款,喜儿并不是杨白劳的个人财产,黄世仁可以拿走杨白劳的白面、红头绳、门神抵债,但不能强迫喜儿嫁给他。

所以我们也能看出,黄世仁和杨白劳签订协议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还钱,而是看上了喜儿,通过这种卑劣手段来得到她罢了。

契约本身就是应该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而白黄二人所属阶级就不同,要谈平等,谈何容易。

杨白劳向黄世仁借钱时是有协议的,后来却不还,算不算老赖?

付出收入不对等

土地是不会自己长出谷子来的。

从播种到收割,中间的生产环节只有农民在辛勤劳作,地主只负责提供土地,但是到了分享成果的时候,地主拿走的不光是一年的租子,可能还要加上国家的赋税,辛苦一年收到手里的粮食根本就不可能够满足农民一家大小生活所需。由于付出收入不对等,当出现一些问题之时,农民只能去找地主借钱生活。钱恰好就是控制这些农民的最好武器。

地主既可以得到免费劳动力,又不会担心这些人偷懒耍滑,因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此时已经不为自身工作,而是为了还债而活,地主剥削了农民最基本的人权。劳动者没有等到应有的收获,坐享其者依旧富得流油。

纵观杨白劳向黄世仁借钱的几个原因,归结下来都是生活所迫不得不借,他并不是刻意躲债,只是不具备了还债能力,而他为何不具备还债能力,究其根本还是因为地主平日里的高度剥削。从此处而论,谁更像一个真正的无赖?答案不言而喻。

杨白劳向黄世仁借钱时是有协议的,后来却不还,算不算老赖?

压死骆驼的最后一颗稻草

疼爱女儿的杨老汉肯定是不愿意将唯一的女儿作为抵债的“物品”,赔偿给黄世仁。“人家的闺女有花戴,爹爹钱少不能买,扯上了二尺红头绳,给我的喜儿扎起来……

黄世仁胁迫杨白劳在协议上按下手印,逼他卖掉了自己的女儿,这是压死他的最后一颗稻草。他也知道地主和官儿,自然是一个鼻孔出气的,求助无门,又拿不出钱来自救,含恨喝下盐卤自尽,不让自己目睹明天的到来,是他能够自己左右的最后一件事。

喜儿最后被黄世仁奸污,逃出黄府后,进入深山老林,成了人们口中的“白发仙姑”,从“人变成了鬼”。

杨白劳向黄世仁借钱时是有协议的,后来却不还,算不算老赖?

结语

黄世仁和杨白劳是《白毛女》中的两个人物,他们的原型是谁?大概是旧社会千千万万个地主和农民的缩影。老赖这个词是指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此处用来形容杨白劳肯定是不大准确。

虽说杨白劳借钱不还是真,但也算得上是情有可原,还上二十五元零五毛大洋,对于一个农民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如果放到当下,杨白劳可以去申请破产,而在旧社会只有死路一条。

这个故事唯一让人觉得安慰的就是,喜儿最后再次重见天日,由“鬼变成了人”,和大春过上了幸福的日子。

最后用一段同样来自《资本论》里的一段话作为结尾,这段话很适合用于形容黄世仁与杨白劳“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所有者与其他商品的所有者相遇,即作为商品所有者与商品所有者相遇。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象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

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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